案例分析

如此回款提成请求是否应支持

2019.04.02

【案例简介】

肖某于2013年8月进入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策划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肖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所欠提成工资。肖某提出,从2017年6月开始,自己除了正常完成业务工作外,还为公司催收外部客户的回款,公司承诺按照成功收回款项的1%给予奖励,上不封顶。自己已为公司催要款项1405万元,应得提成工资14.05万元。

但公司称,肖某的工作岗位是销售策划,双方不存在关于提成工资的任何约定;公司已为肖某及时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欠付提成工资的情形。

庭审中,肖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回款提成的相应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任务里也没有涉及为公司催要回款的工作内容。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薪酬管理制度”章节中,没有回款提成类工资构成的相关规定或说明。该员工手册的真实性得到肖某认可。公司提供的肖某近3年的工资单显示,肖某的月工资固定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并无其他款项。

【争议焦点】

回款提成及各种提成类所得,是实务中经常存在的争议问题。那么,提成类所得到底属于工资吗?本案中肖某的请求应被支持吗?

【案例评析】

关于本案中提到的回款,一般是指有些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立即结账,而是以对方打欠条或其他方式约定结款日期,由专门负责催要款项的业务员催要该类款项,这类款项通常来讲就是回款。回款提成即按照回款情况及企业与业务员约定的计算方法提取相应的所得。回款提成或其他销售类提成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它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提成工资的发放并无强制性规定,但应按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或劳动合同等相关约定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者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其中包含了计件工资,计件工资中包含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由此可见,销售提成、回款提成等提成类工资亦属于计件工资。

因此,本案这一争议属于工资争议,仲裁委理应受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3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肖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催要回款和支付回款提成的相应约定。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其掌握管理的证据,如公司制度中,也没有回款提成类工资构成的相关规定或说明,即没有关于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来体现该款项的存在;公司提供的个人工资单中也未有体现。

因此,肖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肖某的仲裁请求。

【延伸思考】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6条第3项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即按业务或营业额提成的办法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属于工资的范畴。这种按照业务提成支付工资的方式,通常是一些销售企业对业务员采取的工资支付方式。那么,回款提成或其他提成类“工资”成立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薪酬规定。例如,用人单位的薪酬规定里有回款提成的工资组成,有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等。用人单位如有对提成工资或回款提成等各种提成类薪酬方式的规定,仲裁部门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便可以此为依据。如没有规定,但个人工资里有提成类工资部分,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提成工资也应当作为工资的一部分来计算相关待遇的基数。

总之,提成类工资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薪酬方式里有提成工资构成的,应有相应的薪酬制度,以确定支付情形、支付时间、计算依据等。这样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快速、规范、健康发展。此外,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以明确提成工资的计算基数、提成比例、发放条件和发放时间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将提成工资固定下来,为劳动者的维权提供有力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云晓燕)

  • 劳动争议
公司提供的肖某近3年的工资单显示,肖某的月工资固定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并无其他款项。 【争议焦点】 回款提成及各种提成类所得,是实务中经常存在的争议问题。那么,提成类所得到底属于工资吗?本案中肖某的请求应被支持吗? 【案例评析】 关于本案中提到的回款,一般是指有些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立即结账,而是以对方打欠条或其他方式约定结款日期,由专门负责催要款项的业务员催要该类款项,这类款项通常来讲就是回款。回款提成即按照回款情况及企业与业务员约定的计算方法提取相应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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