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试用超过法定期限,小事不小

2019.03.05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与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017年3月1日至当年9月1日。王某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500元,转正后工资为3125元。 王某于2018年3月1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超过法定试用期1天;因其试用期满月工资为3125元,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超1天的赔偿金143.67元。

审理结果:

裁决单位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43.67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因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引起的争议。

那么,哪些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属于违法约定呢?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对于试用期间工资的约定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涉及这一条款的违法现象是比较常见的,也是争议案件中涉及到试用期问题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二,对于试用期期限的约定不合法。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本案就是典型的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王某和该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3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试用期为2017年3月1日至9月1日,也就是6个月零1天,超出《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所以王某的这项诉求得到了支持,公司应以试用期满月工资3125元为标准,按超期1天支付赔偿金。

延伸思考:

通过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本案中用人单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企业的用工管理不够完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试用期约定,特别是对试用期期限的审查存在一定的工作失误,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看似是多约定了一两天的“小事”,多半也并非故意,但如果劳动者的收入较高,一旦发生争议,赔偿金的金额也必然较高。因此,企业切莫忽视试用期约定中的细节,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夏淼)

  • 劳动用工
本案情: 王某系某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与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017年3月1日至当年9月1日。王某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500元,转正后工资为3125元。 王某于2018年3月1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超过法定试用期1天;因其试用期满月工资为3125元,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超1天的赔偿金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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