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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体制机制 奏出和谐旋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综述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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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1日,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名农民工在办理领取追讨回来的工资的相关手续。(彭昭之 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持续取得新进展,和谐旋律奏响大江南北。

一锤定音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2018年10月27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社区的街心公园里,75岁的沈良宏和记者聊起了十八大以来我国劳动关系的话题。这位曾经在山东青岛当过一家小型国企负责人的老人同记者分享他的感受时说:

“退休前的两件大事让我印象深刻:一个是《公司法》,一个是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我有幸参与其中。退休后我印象最深的是政府在2015年发的‘10号文’,真是一锤定音啊。”老沈虽然已经退休,但还保持着在体制内时的语言表达习惯,他把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称为“10号文”———因为发文序号是10号,所以业内习惯称之为“10号文”。

高屋建瓴,高瞻远瞩,高位谋划。

老沈口中所说的“一锤定音”,也的确如此。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在了重要的位置,作出了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它是新时代劳动关系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在其发布后的几年间,在党中央的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各地区和各级人社部门共同努力,砥砺奋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首先是劳动关系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关系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2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了《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社部相继出台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为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企业依法用工、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逐步增强。

源头预防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完善,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劳动关系矛盾。各级人社部门以小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指导和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针对前些年劳务派遣领域中存在的一些乱象,相关部门依法全面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日常监督,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规范派遣和用工行为,劳务派遣用工逐步规范,较好维护了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协商机制也是近年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在已建工会的企业推进企业层级集体协商,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乡镇)和工业园区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集体协商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实效性逐步增强。

今年7月17日下午,一个特别的“三方委员会”——江苏省餐饮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在江苏成立。有关人士认为,在省级探索建立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江苏率先做了一种尝试,将有利于推动餐饮行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餐饮行业省级层面的“三方委员会”成立,是我国三方机制迅速发展的一个缩影,在基层,三方机制已遍地开花。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世界各国治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通行做法。2001年8月,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根据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144号公约等有关三方机制的国际公约,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有关国家三方机制建设的经验,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在劳动关系领域建立了一个国家层面全新的社会对话渠道和协调机制。2011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将全国工商联正式纳入,拓展了三方协商合作范围。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组织体系和职能,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要求,这为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提供了战略指引和根本遵循。

十八大以来,全国县级以上普遍建立起三方机制,有的地区还将三方机制向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延伸,一些地区创新了三方机制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目前,全国共有20个地区建立了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各级三方在参与劳动立法、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调处重大劳动争议等方面发挥了广泛代表性、有序参与性和行动协同性的积极作用,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双轮驱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取得新进展

十八大以来的这几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不断完善,调解仲裁效能持续提升。双轮驱动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现了弯道超车、跨越式发展。

受理的劳动人事纠纷100%调解成功,基层劳动人事纠纷实现“最多跑一次”,全市劳动人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服务平台共接待投诉2946人次,受理案件914件,成功调解800件……这是2017年4月在杭州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现场推进会上,杭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给出的一组统计数据。

杭州市在2015年“10号文”出台之后就在街道开展劳动人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试点工作。杭州市以该平台为中心,融合综治、司法、公安、工会等各部门力量,实现劳动人事纠纷统一受理、协同处理,打造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

杭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形象地把建设劳动人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比作打通了任督二脉———任脉,就是整合人社系统内部的各方资源;督脉,就是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力量,协同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在杭州市开展劳动人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试点工作的背后,是这样一个不可忽略的现实: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事业单位等改革不断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进入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增多与处理难度加大并存的态势将持续存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

同时,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调解仲裁工作与争议处理的需要仍然不相适应,仲裁办案制度不够健全,调解仲裁队伍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

为了切实落实中央要求,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问题,2017年3月21日,人社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聚焦预防协商、调解、仲裁、调裁审衔接和基础保障五大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强化企业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中的作用。

效能提升是调解仲裁工作永恒不变的话题。十八大以来,调解仲裁效能提升工作在全国各地调解仲裁机构广泛开展。

结案周期缩短25%,近3年平均累计结案率为92%,较2013年以前提高了近7个百分点。裁决书整体文字量减少30%,8成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实现案结事了……这是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自2013年开展要素式办案改革以来取得的成果。实践证明,仲裁效能得到极大提升,要素式办案模式成为深圳市仲裁效能提升的新亮点。

要素式办案就是通过归纳和提炼案件涉及的基本要素,围绕争议要素开展案件处理工作,包括强化庭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3个环节。

在推进改革、提升效能的过程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做好前期动员工作,及时转变仲裁工作人员观念和做法;同时加快健全规则,规范操作,借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经验,制定了《要素式办案规则》及与之相关配套的一系列文书格式模板,加强业务培训和办案指导,仲裁效能有了质的飞跃。

与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效能提升同步,各地调解仲裁机构结合当地实际,以提高效能为中心,不断开拓创新,探索灵活、便利、快捷的办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服务。

譬如对争议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对小额、简单争议案件,依法普遍适用简易程序;对涉及国家劳动标准案件,依法通过终局裁决方式处理;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的作用。

此外,各地还采取加大终局裁决力度、推进调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案效率等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取得良好效果。

重拳出击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今年7月12日,人社部向社会公布今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14家违法企业和6名违法人员。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有关人员,不仅受到人社行政部门的查处,其“黑名单”信息还被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企业和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使他们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失信违法成本。

通过“黑名单”制度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诚信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非常重要也应该珍惜的“金字招牌”,一旦失去,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将面临各种限制,失信成本很高。

十八大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不断强化,效能不断提升。

在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2016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自此,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进入一个新时期。

同年,人社部出台《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为提高欠薪企业违法成本,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了充分运用好法律武器,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人员绳之以法,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以来,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相关文件密集出台,恶意欠薪得到有效遏制。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14年12月,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在加大对恶意欠薪打击力度的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也取得闪亮成绩。

2015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与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在队伍建设方面,严格加强监察员资格管理,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编写劳动保障监察培训教材,加大监察员培训力度,完善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能力和专业素质进一步提高。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建立4725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机构组建率为98%,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2.6万名,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3万名。

近年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障社会和谐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和谐是我国的主旋律,也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旋律。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道路上,我国将继续高奏凯歌,奋力前行。(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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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年1月21日,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名农民工在办理领取追讨回来的工资的相关手续。(彭昭之 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持续取得新进展,和谐旋律奏响大江南北。 一锤定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2018年10月27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社区的街心公园里,75岁的沈良宏和记者聊起了十八大以来我国劳动关系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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