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周某挂靠南皮某运输公司,并同该运输公司签订了汽车购买协议以及挂靠协议和免责声明。梁某受雇于周某,为其驾驶半挂车。
2017年6月,梁某驾驶周某半挂车在保阜高速,追尾赵某驾驶的危险品车,造成梁某死亡、赵某受伤、货物丢失的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2017年7月梁某的妻子、儿子以及父母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向事故发生地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起诉,将该车驾驶员、车辆所属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名被告共同承担其各类损失22万余元。
2017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1.由保险公司支付梁某妻子、儿子以及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共计224496元;2.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4月,梁某妻子尹某向南皮县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南皮某运输队的用工主体责任。南皮县仲裁委员会裁决运输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运输公司不服裁决,认为这起事故只造成了张某死亡这一个伤害结果,而死者家属却要求获得两次赔偿,即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梁某妻子有关工伤赔偿的请求。
问:梁某的妻子能否因一次交通事故得到两份赔偿?
本委认为:挂靠,也称挂户,是我国社会经济中的一种独特现象。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国家在法律、政策上存在很多对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歧视性限制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一些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为了能够进入特定的行业,便与某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签订挂靠协议,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谓机动车的挂靠,主要是指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个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向该公司缴纳或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挂靠关系确认存在后,作为被挂靠单位会从中收益。并且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本委认为运输队作为挂靠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