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政府出台《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进一步加强对医保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安全。
《办法》围绕医保基金“收、支、管”环节,特别是就医、购药等特殊监管环节,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协议医疗机构和药店等作出了相应禁止性规定,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和细化了法律责任。同时,强化对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明确其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协议医疗机构和药店骗取医保基金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或协助他人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重复参保的问题,《办法》规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并且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许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