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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班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吗?

2018.05.15

咨询:孙某经人介绍至安徽淮北某一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正式上岗前,孙某因妻子生病需住院护理,找到矿长汪某,提出由朋友张某替自己采煤。于是煤矿公司对张某进行了井下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张某即上岗工作。同时,张某需遵守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签到,实行计件工作,由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张某上岗一段时间后,井下塌方,导致张某右腿骨折,张某向矿长汪某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汪某认为张某是替班,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解答:张某需要遵守煤矿公司的各项制度,接受煤矿公司的管理及培训,从事煤矿公司的采煤工作,由煤矿公司支付工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故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潘凤红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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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孙某经人介绍至安徽淮北某一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正式上岗前,孙某因妻子生病需住院护理,找到矿长汪某,提出由朋友张某替自己采煤。于是煤矿公司对张某进行了井下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张某即上岗工作。同时,张某需遵守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签到,实行计件工作,由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张某上岗一段时间后,井下塌方,导致张某右腿骨折,张某向矿长汪某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汪某认为张某是替班,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解答:张某需要遵守煤矿公司的各项制度,接受煤矿公司的管理及培训,从事煤矿公司的采煤工作,由煤矿公司支付工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故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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