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没有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我不签!”
李某是某连锁超市集团下属一家连锁店的生鲜部负责人,不久前,她的劳动合同到期了。李某在任期内工作表现不错,因此她觉得,公司如果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肯定会给自己加薪或者升职,来留住她这样的资深员工。
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果然提出要和她续订劳动合同。但当她拿到公司提供的续订劳动合同草案时,却发现公司并没有给予她更高的待遇,只是将她的工作地点变更为离她家更近的一家连锁店。
这让李某十分失望,她直接向公司提出,要么加薪才续订,要么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但都被公司拒绝。李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没有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可以不接受续订;并可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此,她提出了仲裁申请。
了解案情后,在调解阶段,仲裁员告诉李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中,不仅包括薪酬、职位,也包括工作地点等。在公司提出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对工作地点的变更,实际上是使工作地点离李某的固定住所更近了,客观上方便了其上下班,节省了通勤成本,对李某本人是有利的,也是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的一种方式。因此,公司的做法并无错误。
最终,经过调解,李某和公司握手言和,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