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泉区劳动仲裁院接待了前期已裁决的一起工伤争议案的当事人,要求仲裁院工作人员帮助见证事实。
2016年申请人余某在被申请人处某建筑工地项目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经阜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申请人请求劳动仲裁,经仲裁庭调解无效,于2017年11月开庭审理裁决,裁决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赔偿待遇共122470.65元,十五日后双方同意均不上诉且按仲裁裁决书协商执行。
申请人余某因家住山区大雪封山不能来到现场,特委托其子和律师作为代理人办理此事,被申请人担心钱款不能送到申请人手中,希望仲裁院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责并见证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12万元的工伤赔偿待遇。
颍泉区仲裁院本着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群众办事原则,积极协调双方执行仲裁裁决书,在仲裁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被申请人将12万元的赔偿款一次性交付给其子及代理人手中。双方对仲裁院积极配合,化解劳动纠纷提供有力保障表示非常满意。一起劳动工伤赔偿待遇案,获得圆满成功。(牛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