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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县15年前的工伤案得到妥善解决

2018.01.31

去年10月的一天,四川省高县文江镇石塔村村民闫某拖着残疾的右腿,来到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求助。原来,2001年11月17日,闫某在高县蕉村镇某煤厂井下工作时,右腿不慎骨折。随后,他被安排在该煤厂附近的个体诊所治疗。伤好后,闫某继续在该煤厂工作。由于闫某缺乏法律知识,煤厂又采用“拖”的方式,他的工伤待遇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几年前,该煤厂因煤炭行情下滑等因素导致长期停产,闫某的经济收入被切断,境况相当凄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闫某的工伤早已过了认定时效,不能认定工伤,也就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也意味着不符合支付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条件。在法律层面上,闫某走入了维权“死胡同”。

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这一起15年前的工伤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后,并未因为此案已经超过法律时效就不予受理。该院工作人员多次找到煤厂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讲企业的社会责任。随后,煤厂提出按照闫某受伤时该厂同类型的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可是,闫某受伤是在2001年,因为年代久远,煤厂无法查到当年赔偿标准,所能查到的2003年工伤肢体骨折的赔偿标准为1万元—2万元,闫某无法接受。

之后的一个多月,该院积极协调,多次组织煤厂和闫某座谈协商赔偿事宜。最终,煤厂同意赔偿闫某人民币5万元,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闫某当场收到了第一笔5000元赔偿,这大大缓解了他生活窘迫的现状。

据了解,此后他将每季度得到5000元赔偿,直至协商金额全部支付到位。(李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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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的一天,四川省高县文江镇石塔村村民闫某拖着残疾的右腿,来到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求助。原来,2001年11月17日,闫某在高县蕉村镇某煤厂井下工作时,右腿不慎骨折。随后,他被安排在该煤厂附近的个体诊所治疗。伤好后,闫某继续在该煤厂工作。由于闫某缺乏法律知识,煤厂又采用“拖”的方式,他的工伤待遇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几年前,该煤厂因煤炭行情下滑等因素导致长期停产,闫某的经济收入被切断,境况相当凄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闫某的工伤早已过了认定时效,不能认定工伤,也就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也意味着不符合支付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条件。在法律层面上,闫某走入了维权“死胡同”。 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这一起15年前的工伤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后,并未因为此案已经超过法律时效就不予受理。该院工作人员多次找到煤厂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讲企业的社会责任。随后,煤厂提出按照闫某受伤时该厂同类型的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可是,闫某受伤是在2001年,因为年代久远,煤厂无法查到当年赔偿标准,所能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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