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了!没有你们的真心为民,我这工伤赔偿款还不知啥时能拿到。”说话的是贵州籍务工者奚先生。2017年12月29日,关于奚先生的工伤争议在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努力下妥善解决。
原来,2017年9月5日,奚先生到淳安县某家纺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月薪3900元。由于没有接受正规的岗前培训,奚先生工作23天后,因操作不当,左手不慎被卷入机器。出事后,公司负责人邹先生派人将奚先生送往医院救治,事故最终造成奚先生的左手中指、无名指指端缺损。治疗期间,公司支付了奚先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去年11月中旬,奚先生多次去公司要求工伤赔付,遭到拒绝;后来他要求公司支付23天的工资2900元也被拒之门外。于是,奚先生找到辖区劳动保障部门,想走工伤认定程序进行赔付,但自己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也没有掌握任何用工证据。
无奈的奚先生又找了其他部门,都因无用工证据无功而返。后经介绍,奚先生来到淳安县威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人员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带着奚先生上门找公司处理,还是连连碰壁,后找到突破口,可以坐下来谈,但邹先生仍辩称,公司员工名单中没有奚先生。
当问起为何有公司员工送奚先生去医院救治,还垫付医药费时,邹先生辩解,奚先生不知为何会出现在公司,且也不知为何会受伤。至于公司员工送奚先生去医院救治,并为其垫付医疗费,这都是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事情陷入了僵局。为了寻找突破口,调解人员多次找奚先生发生意外时在场的两位同事还原事情经过。起先,他们都是避而不谈。后经工作人员多番做思想工作,两名员工才愿意举证奚先生是他们同事,工伤就发生在家纺公司,且送医院救治的医疗费用也是邹先生转账给付的。问询情况与奚先生反映事实相符。
掌握这些情况后,调解人员向邹先生讲解相关法律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其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家纺公司没有为奚先生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保费。为逃避责任,公司否认与奚先生存在劳动关系,这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调解人员详细宣讲有关条例,但公司仍固执己见。
于是,调解人员凭着奚先生发生意外时在场的两位同事证言及邹先生转账支付医疗费用等相关证据,向淳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奚先生在受伤时,与家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拿到争议裁决书后,经过多方努力、双方协商,家纺公司支付奚先生23天的工资,一次性给付工伤赔偿,共计3.2万元。(颖韬 黄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