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劳动人事争议维权渠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印发了《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原有办案机制进一步完善。
《意见》要求,各级仲裁机构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人社部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0条关于受理条件删除了“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内”的规定,即仲裁委受理案件不再主动审查时效。为有效落实该规定,保证全市两级仲裁机构有案必立,《意见》要求严格执行立案标准,不得主动审查时效,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
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9条提出了“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让当事人少跑腿。为有效规范该制度,《意见》规定,仲裁委员会要在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材料时,给予充分的立案指导;申请人提交材料需要补正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必要以书面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立案笔录。
《意见》指出,要加强立案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为尽量减少当事人因专业知识不全面、诉求表达不准确而在维权过程中走弯路,《意见》规定,除释明受理条件、仲裁程序、法律规定等内容外,仲裁委员会也要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帮助申请人正确、顺利行使诉权。
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对争议仲裁管辖地进行了细化规定,多个仲裁委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形更为普遍。为避免仲裁机构之间因管辖问题互相推诿,《意见》明确提出实行管辖协调,仲裁委对认为不属于本委管辖的案件,应先行与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沟通达成一致,不得让当事人跑冤枉路。
《意见》要求,要明确各项程序,防范当事人诚信缺失。为防止恶意规避、抗拒送达等导致办案程序停滞,《意见》借鉴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工作的相关规定,完善既有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时,《意见》将确认环节提前到立案阶段,将“送达地址确认”明确为办案制度,在全市推广。
《意见》规定,完善立案便民举措,创新立案服务模式,扎实推进“互联网+仲裁服务”。为减少当事人往返奔波,缩短当事人在窗口立案的等待时间,烟台市本级仲裁委率先开通网上预约立案,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同时,烟台市还探索巡回立案、上门立案、邮寄立案等多元化立案方式。
《意见》还强调拓展仲裁立案服务。其中包括,强化调裁衔接工作机制,完善建议调解、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工作制度,整合资源,实现案件分流减量;强化案前调解工作机制,鼓励成立专人负责的案前调解中心,实现案件繁简分类;强化立案服务保障机制,要求建立和完善绿色通道和应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农民工维权窗口等作用,提升立案服务水平。(黎辉 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