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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荐评选第一届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304号)

2017.08.2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协,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赣江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为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24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办发〔2014〕10号)等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一届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1.评选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和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均可申报参加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

2.表彰名额。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共评选表彰60个名额,其中,“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30个,“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12个,“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乡镇(街道)”18个。具体分配名额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条件

1.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等级AAA级以上资格;

2.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以上;

3.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签订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4.依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5.认真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劳动法律、法规;

6.建立了工会组织,98%以上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企业工会达到“六有”标准,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示,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7.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并积极有效地开展调解工作,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条件

1.园区95%以上的企业依法建立了企业工会组织,95%以上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2.园区建立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并依法签订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

3.园区建立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设立了劳动关系协调窗口,增加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配备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协管、劳动争议调解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园区内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均能在园区内得到有效化解。

(三)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乡镇(街道)申报条件

1.乡镇(街道)95%以上的企业依法建立了企业工会组织,95%以上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2.乡镇(街道)建立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并依法签订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

3.乡镇(街道)建立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设立了劳动关系协调窗口,增加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配备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协管、劳动争议调解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内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均能在乡镇(街道)内得到有效化解。

三、评选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通过民主测评(职工满意度测评表见附件3)、自我评价(评价表见附件4、附件5)达到80分以上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评选。申报单位应对照评价表中的评价项目、评价要素和评价内容,如实撰写事迹材料和填写申报表(见附件6、附件7),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其中,驻昌的中央企业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驻昌的省属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赣江新区所属的企业、工业园区向赣江新区管委会申报。

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申报表;

2.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价表;

3.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文本(含工资、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或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复印件;

申报表和评价表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www.jxhrss.gov.cn/。

(二)推荐。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设区市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审核,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和规定名额,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驻昌的中央企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推荐;驻昌的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赣江新区所属的企业、工业园区由赣江新区管委会审核、推荐。在同等条件下,对已获得2011年以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命名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可以优先推荐。

对推荐上报的企业,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地税、国税)、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计生、综合治理等部门意见。其中,民营企业还要征求统战和工商联部门意见;对推荐上报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工作由推荐机构统一办理,不得由被推荐单位自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函式样见附件8)

(三)审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联/企协对推荐上报的参评单位进行复审,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表彰名额审定拟表彰名单。

(四)公示。将拟表彰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联/企协网站同步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拟表彰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奖励办法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进行表彰并在全省通报,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其中,获奖企业授予“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授予“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授予“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乡镇(街道)”。

获得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可以优先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

五、评选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第一届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和动员。要按照民主测评、自我评价、单位申报和审核、征询意见、推荐等工作环节倒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完成推荐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确定推荐对象过程中,对所在地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省工商联直属会员企业要与当地注册登记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社会效益,按照好中选优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

(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评选表彰资格。被表彰单位出现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表彰奖项予以撤销,追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四)评选推荐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六、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这次推荐评选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联/企协成立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推荐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推荐评选的具体工作。各设区市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做好推荐评选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对象的审核、推荐工作。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原办公楼)

联系人:罗凌斐 晏蓉

联系电话:0791-86386376,86386362

电子邮箱:jxldgxc@163.com

附件:

1.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名额分配表

3.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职工满意度测评表

4.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

5.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价表

6.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7.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申报表

8.关于对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拟表彰对象征求意见的函(式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

2017年8月7日

点击下载附件1: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点击下载附件2: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名额分配表

点击下载附件3: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职工满意度测评表

点击下载附件4: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

点击下载附件5: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价表

点击下载附件6: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点击下载附件7: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申报表

点击下载附件8:关于对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拟表彰对象征求意见的函(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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