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职工非因工死亡 用人单位未缴费也应担责

2017.08.22

案例介绍:

单某2012年10月起在江苏省徐州市某玻璃公司工作。公司为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3年10月,之后一直欠缴。2015年8月20日,单某因感情纠纷遇害。单某死亡时,其母已满55周岁,无工作,符合供养亲属条件。2016年7月,单某父母申请仲裁,述称因单位欠缴单某的社会保险费,导致无法享受单某非因工死亡待遇,要求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公司辩称,单某是因感情问题遭杀害,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都不应支付上述待遇。

案例审理: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看出,社会保险费由国家强制征收,公司为单某缴纳社会保险理费是其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单某属于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法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此外,江苏省另外还规定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若公司与单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则单某父母能够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一次性救济费。因所在单位欠缴单某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单某父母不能领取相关待遇,该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承担。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单某父母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审一致。(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社局 席卫东)

( 责编:lj )
  • 劳动关系
案例介绍: 单某2012年10月起在江苏省徐州市某玻璃公司工作。公司为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3年10月,之后一直欠缴。2015年8月20日,单某因感情纠纷遇害。单某死亡时,其母已满55周岁,无工作,符合供养亲属条件。2016年7月,单某父母申请仲裁,述称因单位欠缴单某的社会保险费,导致无法享受单某非因工死亡待遇,要求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公司辩称,单某是因感情问题遭杀害,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都不应支付上述待遇。 案例审理: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看出,社会保险费由国家强制征收,公司为单某缴纳社会保险理费是其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单某属于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法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此外,江苏省另外还规定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若公司与单某在劳动关系存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