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 劳动者可主张二倍工资

2017.05.30

【案情】

在2012年4月和2013年4月,马某分别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但马某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2015年2月,建设公司正式告知马某停止用工,马某于当天离职。次月马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费等多项仲裁请求。

得知马某已申请仲裁,建设公司又以张贴复工通知、发送短信的形式通知马某限期报到。

【裁审】

仲裁委支持了马某的仲裁请求,建设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仲裁裁决。

【评析】

此案中,由于建设公司没有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裁定要补缴是毫无异议的;在劳动者一方无过错,用人单位先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也是明确的。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后,该公司又以各种形式补救,只能视为重新招用马某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马某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事实上,该类案件中争议最大的,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者仍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也对其进行正常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二倍工资。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合同到期未续签,明显不符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双方视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这意味着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的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理应支付二倍工资。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应当理解为新建立的劳动关系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其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原先劳动合同关系期间的约定执行,与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并不冲突。

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也不会受到法律上未签订劳动合同惩罚性措施,那么不排除用人单位可以借此规避法律义务,在首次用工时只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很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不再续签。在此情况下可想而知,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诸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权利将无法得到实现。而且,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间的特征就会混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也无法有合理预期,用人单位却因此获得了随时的单方解除权。这样明显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就该类案件来看,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更加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就本案来说,仲裁委与法院也均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另外,要说明的是,本案建设公司与马某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经履行完毕,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马某也可以选择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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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在2012年4月和2013年4月,马某分别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但马某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2015年2月,建设公司正式告知马某停止用工,马某于当天离职。次月马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费等多项仲裁请求。 得知马某已申请仲裁,建设公司又以张贴复工通知、发送短信的形式通知马某限期报到。 【裁审】 仲裁委支持了马某的仲裁请求,建设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仲裁裁决。 【评析】 此案中,由于建设公司没有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裁定要补缴是毫无异议的;在劳动者一方无过错,用人单位先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也是明确的。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后,该公司又以各种形式补救,只能视为重新招用马某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马某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事实上,该类案件中争议最大的,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者仍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也对其进行正常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