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一条视频,小王被所在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他觉得很冤,却不知该如何与单位说理。
事情是这样的:一天小王乘坐地铁上班时,因为太拥挤,与另外一位乘客发生了争执。本来因为挤地铁心情就不佳的小王禁不住破口大骂,口出污言。他以为这是一件小事,没想到他当时的形象却被围观者拍成了视频,并上传到了网上。由于他的叫骂言辞实在不雅,这条视频点击量很大。最后,公司领导也看到了视频。公司管理层觉得他在公共场所的这种行为太过分,于是经讨论决定,以影响公司形象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本来成了这种负面“网红”就已经够郁闷的了,现在还连工作都丢了,小王简直气不打一处来。但他还是吸取了教训,不再冲动行事,而是来到当地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询问工作人员自己是否应当申请仲裁来维权。了解到他的情况后,调解中心迅速介入,找来公司的负责人协商解决此事。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公司,小王的做法的确不妥,但这则视频并没有让受众对他所在单位产生不好的联想或指责,也就是说,小王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事实依据,也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且,在劳动者行为没有直接影响公司用工秩序或信誉形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也应谨守管理权限,不应过多干涉和管控劳动者在业余时间的生活。
在会谈中,小王也向公司诚恳地表达了对自己不当行为的悔意。在工作人员释法和小王的诚意沟通面前,公司负责人也认识到了处理决定的武断。最终,公司恢复了小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