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社保局,省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的备案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9〕21号)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的申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杭省部属单位;
(二)经各市人力社保局同意拟开展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单位。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由申报单位按规定将相关材料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是否符合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情况审核后报省人力社保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评估。省人力社保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培训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公布。省人力社保厅将评估合格单位名单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在杭以外的省部属单位申报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的,需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报送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省职业培训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培训场地租用协议或产权证明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省级职业培训项目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逾期不再办理。
(二)申报职业培训项目的职业(工种)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正面清单范畴。
联系人:
省人力社保厅职业能力处 胡天生,电话:0571-87053055;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石越航,电话:0571-85213802。
附件: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备案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