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8月,汪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称其系某餐馆清洗工,每日工作时间为6个小时,每星期六休息。因星期日被安排工作但未安排补休,汪某请求裁决由餐馆向其支付星期日加班的加班费。餐馆辩称,汪某每日工作时间只有6小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全日制工作制每日8小时的工作时长,其虽然星期日被安排了工作,但实际上却相当于在每个工作日分摊了两个小时的补休,所以不需支付其星期日的加班费。最终,汪某的诉求得到支持。
【评析】
本案反映的是,每日工作未满8小时的时差,是否可以算作分期安排的补休的问题。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每日工作未满8小时的时差不能算作补休。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是一种全日制用工形式。但采用这种工时制度,并不表示劳动者必须每日工作满8小时。上述案例中,汪某日和周工作时间均在标准工时制规定的工时范围内,是标准工时制用工,虽然其每日6小时工作时间与8小时标准工时制上限相差两小时,但这两小时不能算作休息日被安排工作的补休。
而且,双方对这每天两小时的补休并无约定,所以,上述案例中,餐馆并未安排汪某补休,应当向汪某支付星期日加班的加班费。(湖南省益阳市人社局 谢泽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