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凭借承包协议书不能否定劳动关系

2016.12.15

  案情简介

  贺某于2009年4月到某公司工作,一直担任江边泵房值班员。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公司取水管线及江边泵房值班、安全工作的劳务承包给贺某负责,并明确贺某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贺某的待遇按月由公司发放。公司为贺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

  2016年7月5日,贺某在工作时发现身体不适,经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先后住院4次,共用去医药费25万余元。贺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但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双方应为承包关系,不同意支付待遇。

  仲裁中,贺某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向他发放工作证、工作服,工作证上表明贺某为该公司生产部员工。但双方均确认贺某可以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公司也不对贺某进行日常考勤。

  争议焦点

  贺某与公司形成的是何种关系?

  焦点分析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仲裁庭出现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按照承包协议书的约定,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承包关系,并据此驳回贺某的请求。本案中,承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包人贺某在江边泵房值班时,应当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进行操作,公司作为发包方对贺某进行监督管理是必要的,发放工作证、工作服也是为了便于贺某开展承包工作;且公司未对贺某进行日常考勤,贺某也可以不参加公司的会议。因此,上述事实应当视为双方未形成劳动用工管理。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仅是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个参照,并不能凭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并支持贺某的请求。

  仲裁庭经合议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裁决由该公司支付贺某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本案中,贺某所在的工作地点是公司的江边泵房,工作内容为江边泵房值班人员,生产工具和工作场所均由公司提供,公司还给贺某发放工作证、工作服,显示贺某为该公司生产部员工。由此可见,贺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人身隶属关系。贺某所提供的劳动也是属于公司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公司业务范围之外的事项。贺某与该公司之间虽然签订了承包协议书,但协议书约定贺某应当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未对贺某进行日常考勤,仅说明公司疏于管理,不能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按月发放贺某的劳动报酬,并为贺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而且,根据相关规定,贺某提供的工作证、工作服,公司为贺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公司未为贺某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应当承担贺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延伸思考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是签订了其他名称的合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一般都会出现不同的观点。所以,在仲裁办案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劳动关系成立必须符合下面三个要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过程中,应当对照上述构成要件逐一核准,缺一不可。同时,也不能因为签订了其他形式的合同就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湖南省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曾卓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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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贺某于2009年4月到某公司工作,一直担任江边泵房值班员。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公司取水管线及江边泵房值班、安全工作的劳务承包给贺某负责,并明确贺某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贺某的待遇按月由公司发放。公司为贺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 2016年7月5日,贺某在工作时发现身体不适,经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先后住院4次,共用去医药费25万余元。贺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但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双方应为承包关系,不同意支付待遇。 仲裁中,贺某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向他发放工作证、工作服,工作证上表明贺某为该公司生产部员工。但双方均确认贺某可以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公司也不对贺某进行日常考勤。 争议焦点 贺某与公司形成的是何种关系? 焦点分析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仲裁庭出现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按照承包协议书的约定,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承包关系,并据此驳回贺某的请求。本案中,承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包人贺某在江边泵房值班时,应当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进行操作,公司作为发包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