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如此“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2016.12.09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陈女士进入某纺织公司,担任生产厂长一职。2015年7月,纺织公司与陈女士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保密协议设有竞业限制条款,其中规定“劳动者离职之后的二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其他单位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元,如果员工违反上述规定,应支付违约金×元”。2015年8月,该纺织公司与陈女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陈女士一直未就业。2016年3月份,陈女士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纺织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4000元。

  纺织公司辩称,保密协议是集团公司下发的格式合同,要求所有员工在离职时候都要签订,纺织公司在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处打了“叉号”,就是为了表明双方不约定竞业限制,所以陈女士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单位也不会追究陈女士的违约责任。

  陈女士称,保密协议中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处打了叉号,只能视为双方对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约定不明,不能视为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她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处打了叉号,这样的竞业限制条款还有效吗?

  【案例评析】

  针对焦点问题,有观点认为,未约定经济补偿和违约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无需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理由如下:纺织厂按照集团公司的管理要求,使用集团公司下发的格式合同,与所有离职的员工订立同样的保密协议,协议上载有同样的竞业限制条款,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显然并不是所有员工都符合约定竞业限制的条件。另外,协议上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数额处打了叉号,说明即使陈女士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纺织公司也不需要陈女士支付违约金,那么竞业限制条款等于形同虚设,对陈女士没有任何约束力。综上,可以推定纺织厂并没有与陈女士订立竞业限制的意思表示。故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没有效力,陈女士无需遵守,纺织公司也不需要支付陈女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有效,纺织公司应当支付陈女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过合议,采纳了这一种意见。

  保密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中,竞业限制期限条款与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条款是各自独立的。纺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无效情形,双方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进行了约定,应当视为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经济补偿及违约金数额处打了叉号,只能视为双方对经济补偿及违约金的数额约定不明,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女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江苏省东海县人社局 张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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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陈女士进入某纺织公司,担任生产厂长一职。2015年7月,纺织公司与陈女士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保密协议设有竞业限制条款,其中规定“劳动者离职之后的二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其他单位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元,如果员工违反上述规定,应支付违约金×元”。2015年8月,该纺织公司与陈女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陈女士一直未就业。2016年3月份,陈女士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纺织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4000元。 纺织公司辩称,保密协议是集团公司下发的格式合同,要求所有员工在离职时候都要签订,纺织公司在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处打了“叉号”,就是为了表明双方不约定竞业限制,所以陈女士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单位也不会追究陈女士的违约责任。 陈女士称,保密协议中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处打了叉号,只能视为双方对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约定不明,不能视为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她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处打了叉号,这样的竞业限制条款还有效吗? 【案例评析】 针对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