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维权不能越界

2016.12.14

  主动跳槽还能要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案例:

  张华于2014年1月1日进入乙公司工作,2015年9月1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主张,自己应自2015年1月1日以后享有每年5天的年休假,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要求按照300%的标准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认为张华是自己主动离职,不同意支付。法院判令公司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张华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来源:《工人日报》201611-28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仍须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

  首先,劳动者是否应享有年休假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无关。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表述,仅为对于劳动关系结束状态的描述,并未区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谁,只要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即便职工是在年中离职,其应休年休假以及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进行折算。

  其次,年假并非只能员工本人申请。法律并未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

  最后,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具体到本案,因公司已支付张华正常工作期间的一倍工资,故现应当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其剩余未休年休假工资。

 

  职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工资如何处理

  案例:

  钱某是某机械公司销售员,2014年被单位以涉嫌受贿举报至当地检察院,当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7日,他被批准逮捕,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钱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钱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且主动退还了赃款,遂于当年11月11日判决钱某免予刑事处罚。

  钱某被释放后,机械公司恢复了他的工作。但是钱某认为,从被刑事拘留到恢复工作共1年多的时间,期间的工资损失应由单位来赔偿。为此,钱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了钱某的请求。

  来源:《山东工人报》201611-25

  评析:

  该案涉及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单位中止双方劳动合同的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据此,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单位可以中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中止劳动合同”将产生三个法律后果:一是中止期间,单位可以不发放工资;二是中止期间,单位可以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中止期间不计为职工的工作年限。至于职工被错判或被错误羁押的,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索赔。

  具体本案中的钱某虽然被免予刑事处罚,但已经构成了犯罪。因此,其被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没有过错。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中止劳动合同,应当有一个告知程序。为了解决送达难问题,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合同自然中止;用人单位也可通过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公安机关将“劳动合同中止通知书”转交送达劳动者。

 

  违约金条款不能“太任性”

  案例:

  小李从师范专业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私立幼儿园当教师,并与学校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小李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10000元。小李工作一年后,考取了市区一所小学的教师岗位。3个月后,小李正式向学校递交辞职报告时,遭到园长拒绝。小李仍然选择去考取单位报到。谁知幼儿园以小李违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小李支付违约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小李与幼儿园在自愿基础上约定了违约金,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属无效,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制网2016-11-08

  评析: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应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明确了可设立违约金条款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除了以上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就其他问题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

  具体到本案,小李虽然与幼儿园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但是在幼儿园没有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前提下,该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所以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职工被违法辞退代通知金和赔偿金不能兼得

  案例:刘某是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入职一年多。今年6月,单位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想让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可能发生的;赔偿金则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两者不能兼得。最终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拖欠的工资等共计60500元。

  来源:《大连晚报》201611-07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代通知金可否兼得?

  关于赔偿金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代通知金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见,代通知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不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三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即医疗期满后的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出于上述三个理由的,或者是出于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具体到本案,刘某可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她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说明她认可单位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她就无法要求支付赔偿金了。(兰台律师事务所 赖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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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
主动跳槽还能要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案例: 张华于2014年1月1日进入乙公司工作,2015年9月1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主张,自己应自2015年1月1日以后享有每年5天的年休假,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要求按照300%的标准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认为张华是自己主动离职,不同意支付。法院判令公司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张华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来源:《工人日报》201611-28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仍须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 首先,劳动者是否应享有年休假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无关。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表述,仅为对于劳动关系结束状态的描述,并未区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谁,只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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