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文女士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公司裁员的相关问题。据文女士说,她所在的公司告诉她由于效益下滑,公司面临裁员,而文女士就是被裁人员之一。文女士了解到,公司计划裁员五人,会给予相应赔偿,但是文女士不想失去这份工作,她咨询律师公司裁员法律有什么规定?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文女士所在公司本次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仅为5人,并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人数或比例,说明其并不符合可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以及生产困难程度,该公司依据该条规定解除与文女士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