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包头市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5日
包头市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推动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就业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及就业创业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补助资金(基金)使用管理、就业创业培训、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失业保险的监督核查。
第三条 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就业创业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结合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社会监督制度,实现对就业创业各项业务工作的全面监督核查。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充分发挥就业促进、职业能力建设、失业保险、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规划财务、审计监督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督促并指导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监督核查。
第五条 市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的组织实施,建立就业创业监督核查部门协调机制,坚持日常业务监督核查、重点工作监督核查和专项监督核查相结合。各业务科室应各司其职,制定工作计划,按照职能要求开展日常业务工作的监督核查;监督核查科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和部署,开展就业创业重点工作的监督核查和专项业务工作的监督核查。
第六条 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的监督核查,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局反馈监督核查工作情况和就业创业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就业补助资金(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基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以及享受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资金拨付、收支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财务记录凭证,规范流程,实行动态管理,准确掌握享受政策人员情况,做好身份信息核实和与有关数据库的比对,专款专用,防止出现重复或超期限享受扶持政策和冒领、截留等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应定期对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基金)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资金(基金)使用情况、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资金补贴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和街道(乡镇、苏木)及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备案花名册》按月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将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社会保险补贴数据库及市民政局低保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定期对旗县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主要查看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是否按照认定程序进行办理,是否按要求在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现灵活就业并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享受社保补贴申请,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初审,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报市就业服务局进行汇总、复核。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批核拨。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监督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招聘和管理工作要按照自治区和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和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单位招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根据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条件、标准及申领发放程序,按照具体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进行支付。市就业服务局应及时对旗县区申报岗位补贴人员情况进行比对、复核。对公益性岗位新增人员,在包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包头就业创业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市财政核拨市级承担的岗位补贴资金。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区级承担部分,应当与市级承担部分同时到位,匹配使用,按时拨付。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缩小岗位补贴比例和数额,或者只拨发市级承担部分。市就业服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匹配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到位和拨付发放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包括社区民生志愿者)的岗位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主要查看其本人是否在岗,核查用人单位考勤情况,岗位是否随意进行调整,是否存在顶岗、替岗、空岗或其它行为,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
(一)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范围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政策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贴息贷款的对象和范围。对符合贷款申请条件和担保规定的借款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根据规定程序会同经办金融机构、旗县区财政部门、就业部门对借款人和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联合会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和企业按照规定流程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利率、贴息政策和程序、反担保方式、贷款回收、风险控制及贷款追偿等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制定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市就业服务局应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市就业服务局创业指导科应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抽查,并形成记录,将结果反馈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就业服务补贴等其它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章 就业创业培训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我市享受补贴制就业创业培训任务应由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认定的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对就业创业培训班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培训,不得擅自扩大补贴制培训的范围和对象。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制培训政策。对各类就业创业培训人员在开展培训前,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应通过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系统查询,做好申请培训学员的身份、资格审核比对工作。对重复享受补贴政策和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剔除或不予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开办就业创业培训班的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应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备案,接受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在包头市就业创业网站上公示的培训班,如有反映的,监督核查人员应实地落实情况,对于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培训班或人员,不予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培训机构和企业在组织培训时,应在培训现场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教师姓名以及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向培训学员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办的培训班进行检查,对每个职业技能培训班现场检查均不少于两次、创业培训班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班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出勤情况和到课率、教学计划(课时)执行、教师资格和授课情况、培训质量和效果等,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和现场拍照,按要求进行报送和保存,做为审核拨付培训补贴的依据。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培训班的日常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面部识别考勤机对培训学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考勤。培训班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应将考勤数据报市就业服务局和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进行核实。培训机构和企业应保证培训班学员信息和考勤数据的完整和真实有效,对录入学员信息数据不真实、伪造考勤信息和数据的,一经发现,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要严格加强培训补贴的审核。根据对培训班的监督核查情况,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对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资料的初审,市就业服务局业务科室负责对资料进行复审和比对。市区两级就业部门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各按50%比例进行电话回访核实;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对参加创业培训学员进行100%的电话回访核实。回访中学员反映参加培训时间低于申报课时70%或未参加培训的,不予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对参加就业创业培训课时达标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按规定发放结业证书,作为审核培训补贴和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城镇、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由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统一编号、审核发放,家庭服务业培训《结业证书》由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统一编号、审核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由市就业服务局创业指导科负责审核发放。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发放管理,建立完善的证书管理数据库和实名制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应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基础信息和数据分析系统,有效甄别参加培训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培训机构骗取就业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收费制和驾驶员等返还学员个人的补贴资金,培训补贴经费拨付到位后,定点培训机构要及时全额返还学员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挪用或故意延期返还补贴。
第二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招生管理工作,规范政策解读和宣传广告,对于招收享受补贴制培训的学员,其身份必须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参加培训学员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和抵押金等,不得以考勤、考核和损坏设施设备等理由进行违背学员自身意愿的罚款或惩罚等;不得以培训班的名义,收取与培训班无关的其它培训费用;不得组织影响培训工作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并视其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6个月内未能正常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二)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以及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劣、学员反映强烈的;(三)市区两级检查一年内不合格培训班累计达到3次,或两年内累计达到5次的;(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抵押金和与培训无关费用的,特别是存在骗取、套取资金的;(五)招生、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承诺不一致的;(六)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在培训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七)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八)申报培训补贴材料弄虚作假的;(九)培训学员或社会人员举报培训质量不高、学员就业不实的;(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家庭服务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就业服务局家庭服务业科根据职能,具体实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加强对包头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促进健康发展;加强对包头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家庭服务机构和社区家庭服务中心(站)认定、社区家庭服务中心(站)建设补贴拨付、家庭服务入户补贴审核拨付和家庭服务券审核兑付等。市就业服务局家庭服务业科会同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3〕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指导服务项目》规定的家庭服务经营者,经自愿申请和市、区旗县就业服务部门及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联合考察,符合条件的,认定成为家庭服务机构和社区家庭服务站。
第二十八条 按照“五统一”的要求规范运作,家庭服务机构统一与呼叫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和承诺书,统一使用家庭服务新标识和家庭服务业宣传画,统一使用行业服务口号,统一使用“96200”家庭服务业务呼叫号码,统一参考使用服务标准、业务规范和协议文本,统一悬挂包头市社区家庭服务机构牌匾等。符合上述条件的,认定为家庭服务机构社区家庭服务中心(站)。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按照规定对社区家庭服务中心(站)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家庭服务机构上门服务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认可单据,经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回访确认的入户服务业务,家庭服务机构方可申请业务补贴。
第三十条 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应建立入户服务和家庭服务劵业务监督抽查制度,对所属家庭服务机构的当月报单进行入户抽查,机构抽查比例应不少于总数的50%,报单抽查数量按总数的10%左右确定,重点核实入户业务的项目、金额、协议和服务质量等情况,保证报单的真实有效,并做好抽查记录。对市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呼叫中心公布的报单情况进行电话复核检查。复查合格的业务报单,由市就业服务局业务科室进行审核,报请专题会议审定拨付。
第三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按商户模式进行报单时,应安排1-2名入户服务业务专职报单人员,负责对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的业务报单。报单人员要在呼叫中心报单管理系统登记备案,无备案人员的报单一律无效。家庭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报单人员的管理,加大业务人员培训力度,强化与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的沟通联系,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实施业务和办理补贴申请过程中,应严格执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报单行为或代替报单的机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月全部报单,并停止报单一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的家服机构资格。
第五章 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经包头市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认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市级标准化和示范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享受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市级标准化和示范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市就业服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应当严格按照《包头市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请市级标准化、示范性基地的,由运营主体按属地向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就业服务部门对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提交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签注审核意见,报市就业服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报机构。
第三十六条 市就业服务部门接到旗县区申报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成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认定领导小组,对旗县区上报的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经市评估认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在包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包头就业创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条件认定为“包头市标准化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或“包头市示范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扶持政策。自治区级示范性基地由市评估认定领导小组在已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基地中向自治区推荐申报。
第三十七条 对已认定为市级创业园孵化基地, 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政策指导落实和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受理孵化对象的投诉和建议,定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认定领导小组研究取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一)性质发生改变的;(二)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一年内被入驻企业或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三)有效投诉问题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四)存在违法经营或放任入驻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五)不能按创业园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要求提供相关管理和创业服务的。
第三十九条 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应将各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场地建设、机构管理、创业服务、创业指导和落实扶持政策等方面;完善各项创业服务制度、创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强化创业孵化功能,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对违反政策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条 市就业服务局就业科负责对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旗县区职业介绍所及劳务市场的业务监督指导;高校毕业生科负责对街道乡镇(苏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有关业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农牧民工科负责对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有关业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旗县区职业介绍所、劳务市场应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发布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事务和其它公共就业服务;拓宽服务功能,根据需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代理招聘服务、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以及为满足用人单位开发的其它就业服务项目。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旗县区职业介绍所承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业务。
第四十二条 街道乡镇(苏木)、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面向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咨询、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及实名动态管理;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岗位开发、项目推介等业务,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创业服务、职业介绍、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其它社会保障服务。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工作职能,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服务流程、优化管理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举办各类招聘活动;按规定举办招聘会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向用工企业、单位收取招聘场地费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就业服务局基金管理科负责对市失业保险中心和旗县区失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失业保险工作政策法规和程序,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和发放手续。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待遇发放前,由市就业服务局在包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包头就业创业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就业服务局和市失业保险中心及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应建立和完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运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完善工作记录和台账,及时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四十八条 市就业服务局每月应根据市失业保险中心提供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经办银行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凭证,并按程序交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发放。
第四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负责本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接收和档案管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凭证发放工作,按规定组织失业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就业部门提供培训的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任何单位和培训机构不得强迫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对已申请但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应以说服教育为主,鼓励其积极参加培训。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截留、扣压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凭证,或故意拖延时间发放。如确因失业人员本人联系方式或居住地发生变更无法联系其本人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待遇支付凭证退回市就业服务局。
第五十一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过程中,要完善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待遇审核发放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手续,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安全。
第八章 监督核查结果的应用
第五十二条 建立“工作部署、督查落实、责任追究、考核奖惩”为一体的就业创业监督核查成果应用机制,将就业创业监督核查结果列入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和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年度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就业创业监督核查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违反财经纪律及政策制度行为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堵塞漏洞,对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制度不严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问责。
第五十三条 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廉政教育,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内容和行为,建立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服务单位、培训机构、创业园孵化基地和劳动者、服务对象等索取礼品、现金或有价证券,不得接受企业、培训机构和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得要求其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政策和公务的各种无偿服务。
第五十四条 市就业服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岗位、环节及资料、数据进行抽查,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地址,受理有关事项的举报,并通过企业、培训机构、创业园孵化基地、就业创业工作经办机构、街道社区平台等服务单位和群众了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工作中审核不严、违规操作、巧立名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基金)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内容在今后工作中,如与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新政策规定相悖的,从其规定。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