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是某国有企业职工,但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元月,许某受单位委派,被借调到外省某集团工作。2012年底借调期满后,许某回到原单位,单位以机构调整为由一直未安排其工作。今年年初,许某听同事说,他的劳动关系已经被转到街道。许某拿着身份证到街道查询才知道,2014年6月,单位以其未回去工作为由,对他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但许某却从未接到过书面通知。于是,许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处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中,该企业认为,许某与其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许某自2012年离开单位后即另谋职业,这是典型的自动离职行为。单位认为,对许某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处理决定,只是一份证明材料,是为了方便把他的档案转移到街道办事处而补办的一份手续。因此,不能以单位未将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许某、其程序违反规定来否定劳动关系已解除。许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单位无法满足。
仲裁委员会认为,对违反规章制度而自动离职人员的处理要遵循法定送达程序:首先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等。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单位对许某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
本案中,许某借调期满后回到原单位,原单位未予安排工作,致使许某处于长期无岗状态,责任不在许某。2014年6月,许某原单位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以许某未回去工作为由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这个决定是在事先没有与许某取得任何联系的情况下作出的,这本身就违法。
即使许某是自动离职,单位也缺乏一个通知许某限期报到、上岗的凭据。不具备这一要件却以自动离职处理,这种处理显然无效。另外,在对许某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后,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但单位却未书面送达,导致程序违反规定。
以本案为鉴,实践中,建议单位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外借人员,应首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外借期满后应及时召回并予以安置。如不能安置,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如果企业暂时无法安置,可按下岗待工人员对待。如果企业能安排工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报到,若逾期不到可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三,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定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若无法书面通知,也不可草率处理。否则,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处理无效。(苏高文 湖南省衡阳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