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各自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及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奖励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这次调整的适用范围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二、调整提高标准
(一)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由每人900元提高到每人1000元。
(二)一次性创业奖励标准。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的一次性创业奖励标准由每人5000元提高到每人10000元。
三、执行方式和时间
(一)一次性求职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程序仍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3〕64号)执行。
(二)一次性创业奖励由高校毕业生向创业所在地就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发放。
(三)执行时间从2015年1月起执行。
四、资金列支渠道
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政策落实。此次调标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好民生十件实事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审核、及时兑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抓好宣传引导。各级人社部门、省属各高校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工作,切实让广大毕业生熟知了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充分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尽早实现就业创业。
(三)抓好跟踪评估。各市(州)人社、财政和省属各高校要及时跟踪了解本地区调标政策执行和进展情况,跟踪评估政策效应,并及时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有关情况。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