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伤保险业务培训
长春市先后出台了《长春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工伤预防政策,为构建工伤预防、治疗、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搭建了崭新的平台。
案例:小王是某企业员工,从事操作工作, 2013年8月,小王在工作期间,瘫倒在地上人事不省,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记录:死亡时间为2013年8月12日12时27分,死亡原因为猝死。由于小王所在企业为其保了工伤保险,小王家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了约56万余元的相关费用。小王的爱人拉着工伤保险部门工作人员的手激动地说:“他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没有这笔工亡费,真不知道还有没有勇气活下去,是工伤保险为我的家庭重新撑起了一片天。”企业负责人也感慨地说:“多亏参加了工伤保险,否则企业也将面临破产境地。”
政策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政策小贴士
1、工亡人员享受待遇:⑴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2014年为例,待遇为6×4297=25782元;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14年为例,待遇为20×26955=539100;⑶符合供养条件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2、⑴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救治记录或凭证以及《死亡证明》。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要提供相关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⑶因战因工伤残军人申请工伤的,需要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因公外出受伤也应认定工伤
案例:韩某是长春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派驻到商城的销售员,2013年12月11日派他前往公司物流中心提取货物,韩某到达物流中心后,在领取货物中不慎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韩某发生的情形,向哪个部门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韩某发生的情形能被认定工伤吗?
政策解读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是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是患职业病的;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以,韩某发生的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政策小贴士
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工作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工外出受到事故伤害或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事故伤害或下落不明的证明;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需要提供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⑶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要提供司法机关、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受伤也可认定工伤
案例:陈某是长春市一名国企公司职工,平时酷爱篮球,是公司篮球队队长。近日,其单位统一组织篮球比赛,陈某在职工篮球比赛中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这种情形能认定工伤吗?
政策解读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十三条规定: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二是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伤害,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三是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四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所以,陈某发生的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政策小贴士
⑴职工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不予认定工伤。⑵由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自愿性质参加的餐饮娱乐体育活动,比如到娱乐场所唱卡拉OK、周末自发足球比赛等不属于工作原因,不予认定。
工伤认定的主体责任更明确
案例:长春市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了长春市南部新城一楼盘的施工业务,该公司又将该项目的外墙保温业务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张某又招用了陈某等20余名老乡进行外墙保温施工。2014年6月10日,陈某在施工中受伤。发生上述情形,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中的责任主体应为谁?
政策解读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
所以,由于长春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将外墙保温业务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因此陈某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为该建筑安装公司。
政策小贴士
⑴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变更法人的,仍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⑵发生工伤后企业更名、转让的,以更名转让后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⑶企业层层转包的,以最后一个有资格的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⑷从事非全日制用工职工或者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或者在原企业下岗后暂时应聘到新企业上班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⑸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指派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⑺家政、临时雇工、帮工等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人员不属工伤认定范围,可通过其它途径主张权利。
预防优先 健康保障
案例:老王是某企业职工,2013年4月15日,老王在工作期间突然出现心慌、胸闷症状,随后就瘫倒在地,昏迷过去,这时身旁的同事立即将老王平放,使其仰卧在地上,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有的同事为其松开领口和裤带,确保气道通畅,有的同事使其脸部倾向一侧,防止呕吐物堵塞气管……这些都为老王赢得了宝贵的抢救时间,120到达时对同事的急救措施给予充分肯定,一条鲜活的生命又重新回到了同事和家人的身边。
为什么该企业的职工会有如此专业的抢救方法呢?
该企业负责人介绍:“其单位平时就非常注重工伤预防,定期邀请相关专家为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相关疾病知识讲座,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让职工都能够熟悉和掌握相关疾病的简单处理和救护方法”。可见,企业平时注重工伤预防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