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9号)精神,为落实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政策,现将我县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县户籍、毕业3年以内、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经营网店(注册IP地址在海盐县内)、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之内。
二、认定条件
(一)网店在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并进行工商注册或入驻我县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管理公司)的。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6%(含)以上。
(三)申请认定前连续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 (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学历证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注册或入驻我县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管理公司)的相关材料,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海盐县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二)审核
县人力社保局根据认定对象、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网络创业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认定
县人力社保局自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认定,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登记“网络创业认定”字样、网店名称和认定日期。
四、相关政策享受
(一)网络创业认定作为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保补贴、场地补助政策的有效凭证之一。
(二)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浙政办发〔2014〕107号文件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全额贴息,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三)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在网络创业期间,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浙政办发〔2014〕107号和浙人社〔2012〕282号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自主创业补助和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执行。
(四)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入驻县电子商务创业大楼的,按盐财社〔2012〕410号规定给予创业场地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网络创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认定超过一年,须办理网络创业认定复核手续,由县人力社保局对照认定对象和认定条件复核申请人的资格、网店经营情况,复核通过的,在申请人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复核时间,未经复核的无效。
(二)县人力社保局要实时将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信息录入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动态管理系统,定期向县财政局通报网络创业认定情况。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 盐 县 财 政 局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