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地址不清难送达解除决定,合同解除未生效致经济补偿

2015.01.07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详细填写各自信息。不全的信息可能会带来麻烦事。近日,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2013年3月,某外资企业招用孙某担任业务员。但在签订合同时,孙某只写了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其他个人信息均未填写。2013年10月,因孙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该企业作出了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孙某拒绝到公司签收解除文件。公司欲邮寄送达解除文件,又因无法得知孙某住址作罢。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15天后停缴了孙某的社会保险费。2014年3月,孙某到单位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将该企业诉至劳动仲裁,以该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一些必备条款,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特别提示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劳动者详细填写本人信息,特别注意应要求劳动者将现住址详细填写,并且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甲方以EMS或挂号信邮寄至该地址的,视为送达。”以防劳动者连续旷工,单位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无法送达劳动者,造成合同解除未生效的情况。本案中,该外资企业作出的解除决定未送达孙某,未达成法定解除合同所需要件,因此该企业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停缴了孙某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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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详细填写各自信息。不全的信息可能会带来麻烦事。近日,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2013年3月,某外资企业招用孙某担任业务员。但在签订合同时,孙某只写了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其他个人信息均未填写。2013年10月,因孙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该企业作出了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孙某拒绝到公司签收解除文件。公司欲邮寄送达解除文件,又因无法得知孙某住址作罢。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15天后停缴了孙某的社会保险费。2014年3月,孙某到单位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将该企业诉至劳动仲裁,以该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一些必备条款,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特别提示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劳动者详细填写本人信息,特别注意应要求劳动者将现住址详细填写,并且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有关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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