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
为切实解决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人员条件
(一)1995年以前经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计委、民政等部门)招收录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有正式招工录用手续且档案记载真实、完整,至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依据本人档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应缴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1.固定职工最早从1992年7月起补缴,劳动合同制职工最早从1986年10月起补缴。
2.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5年以后与我区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补缴1995年以后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1.原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备案的。
2.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在该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补费申请,并提供原始工资表等有效资料;已离开用人单位的,需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确定劳动关系或补缴养老保险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补缴办法
(一)缴费基数。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统一按199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核定,1996年1月以后按历年自治区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二)缴费比例。按照历年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个人的缴费比例补缴。
(三)滞纳金。补缴养老保险费自补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养老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高于补缴费本金的,滞纳金按本金数额收取。
符合减免滞纳金范围和条件的,减免滞纳金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按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困难企业和困难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社保发〔2013〕60号)执行。
三、待遇计发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参保人员应继续按照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政策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经办程序
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
五、其他问题
(一)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