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局《关于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2〕 29号)下发后,各级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自觉规范补缴行为,有力推动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从近期内控审计的情况来看,部分巿区在经办职工补缴首次参保前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费时,存在着政策把握不严、经办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补缴经办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
各巿区经办补缴业务要严格执行《关于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2〕 29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补缴的职工须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参保缴费的。补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威海巿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二)职工未及时参保缴费期间的月工资收入凭证、账簿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标明复印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威海巿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之后,要对申报补缴的单位和职工本人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情况,在《威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经复审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补缴。经办机构内控科室要对补缴业务进行全程监督。
二、 明确工作要求
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加强领导,完善流程, 明确责任,强化审核和内控,对初审和复审要做到职责分离、互相监督;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严把材料受理和审核关,坚决杜绝弄虛作假现象,确保补缴工作规范合规。各用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提供各项申请资料,对提供虛假材料,骗取社保基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巿区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要先报巿社保中心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违规办理补缴。经举报、内审或稽核发现,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补缴的,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同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巿社保中心将对全巿补缴人员办理退休和领取待遇的经办业务全部复核,对复核存在问题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邱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