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帮助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共享发展成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把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要求,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统领,以健全农民工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均等化为重心,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城乡统筹就业,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到2015年,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同工同酬,工资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免学费政策延伸到中等职业教育,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到2020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积极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
(一)进一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坚持经济结构调整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中小微型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培育新的农民工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努力开拓境外劳务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境外就业。完善落实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产业和土地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就业。
(二)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年至2018年培训10万农村转移劳动力。打破地域、部门限制,从2014年起,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整合农民工培训项目和培训资金,由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培训规划、统一进行培训机构备案、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统一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全面实现网上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管理监督。探索制定符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教育培训经费提取、统筹管理办法。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统筹部分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工企业的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三)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管理。各级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2公里为半径,以半小时为时限,建设“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增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全面启动社区就业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培训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服务,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市社区全覆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确有经费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就业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成本和服务效果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探索创新农民工服务体制机制,推动进城务工人员服务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在零工较为集中的地域,尤其是在泰城尽快探索建设进城务工人员服务中心或零工市场,为农民工提供用工洽谈、信息发布、求职登记和维权等服务。对建成并运转良好的零工市场,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建设和运转补贴。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开展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活动,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失业监测,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人员,可凭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四)积极扶持农民工创业。进一步推动创业政策落实,为农民工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将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工创办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开展林权、宅基地、滩涂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试点。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
三、切实解决农民工待遇和社会保障问题
(一)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实行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并制定过渡方案,2014年上半年之前落实到位。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带头做到同工同酬。清理各类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筑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要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多次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面掌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落实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制度,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宣传培训,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生重大职业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依法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一)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完善覆盖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民工的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体系。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明确将一定比例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应范围。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或创业成功按期缴税一年以上首次购买符合规定面积的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按规定享受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二)充分发挥用工单位的作用。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段,由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使用农民工的企业为农民工提供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职工宿舍;引导暂不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住房补贴,资助其自行租赁住房。
(三)鼓励建筑类企业改善农民工生活服务设施。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促进建筑施工现场的标准化、模式化和规范化,建筑工地要设立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完善施工现场“七小生活设施”(娱乐室、淋浴室、食堂、宿舍、医务室、饮水室、厕所),配备“物业式”清扫,改善工地生活服务设施。
五、扎实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
(一)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整合教育资源,逐步实现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配置均衡。加强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动态监测,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足额拨付教育经费。规范和扶持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支持,督促指导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二)规范农民工随迁子女学前教育。规范随迁农民工子女的数量统计方式和渠道,建立流动儿童信息系统。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学前教育纳入输入地城镇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逐步解决农民工子女就读幼儿园的实际困难。
(三)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输入地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将包含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内的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输入地义务教育督导范畴一并进行考核。
(四)稳妥推进农民工随迁子女异地参加中高考工作。贯彻《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学字〔2012〕11号)精神,保障农民工子女在就读地享有异地中考、高考的权利。
(五)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加大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投入,保障农村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超过省定标准走读半径的农村儿童实行食宿补贴和交通补贴。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和入托需求。
六、加快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步伐
(一)健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居住地管理原则,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扩增公共服务体系容量,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县(市、区)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承载能力,逐步解决农民工总量增长、公共服务需求激增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配置不均的矛盾。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优抚救济、社区教育、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等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民工覆盖, 满足农民工公共服务方面的基本需求。加快推进农民工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并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户籍、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有针对性的服务。
(二)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服务职能。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居住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基础管理职能,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创新管理方式,拓展农民工参与社区建设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经过民主程序参与社区管理。丰富农民工社区生活,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便民利民项目和活动场地向农民工平等开放,加快农民工以居住地为单位向城市社区成员转变。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平等权利。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进一步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平等民主政治权利,逐步提高农民工代表在各级人大、政协、工会代表大会等会议中的比例,增加其参政议政、权益表达、参与决策管理的渠道和机会。
(四)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城市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公益性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平等开放,积极开展适合农民工特点和需求的文化娱乐活动,吸引农民工参与各种文体组织和文体活动,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丰富农民工的文化生活,满足农民工的基本文化需求,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文化融入能力。
(五)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落户城镇的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七、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服务的具体任务,摆到突出位置,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