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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

2013.12.05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精神,为做好全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1.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自2014年至2018年,在留足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的基础上,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资金中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作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

2.提高创业补贴标准。为鼓励创业,降低创业风险,支持各类初创期自主创业小微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自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和创业登记的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3.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一是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企业均可生产经营。二是创业企业可凭各级创业园区管理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三是支持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允许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四是放宽个体业户“免登记”范围,凡个人从事生活便利行业,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可免予办理营业执照。同时支持企业连锁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等创业形式。

4.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自2014年起,对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和创业登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5.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全面推进个人、企业和其它各类经济组织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积极培养创业主体,鼓励、引导和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开展小额贷款“快易贷”活动,积极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2014年年底前,市级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5亿元,区县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部分,由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自2014年起,全市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同时应保证担保基金的安全和良性循环,为更多的创业人员提供服务。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

6.规划建设政府扶持性创业场地。自2014年起,各级规划、住建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创业用房,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给创业者。具体办法由规划、住建、财政、人社、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7.以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街道(镇)、社区为契机,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力争2018年前,在淄博新区建立“淄博市创业大厦”,促进现代服务业聚集发展。在淄博高新区建设10—20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为各类高层次创业者提供生产加工场地。各区县要多方筹措资金,建立“政府搭台、企业参与、高校联合、社会协助”的合作模式,多种形式建设一批基础设施好、容纳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能提供全程创业指导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每个区县至少建成一处符合市级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市人社、财政部门每年评估认定3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并根据孵化效果、产生的经济社会价值、入驻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员等实际情况,给予每处20—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所需资金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建立“一中心、多基地”的创业基地发展体系,以淄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为龙头,区县以争创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基地为契机,全面提升创业载体的孵化能力。提升创业型城市创建水平,开展创业型区县、街道(镇)、社区创建工作。对评选为市级创业型区县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评选为市级创业型街道(镇)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评选为市级创业型社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评为省级以上创业型城市、街道(镇)、社区的,在国家、省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我市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配套奖补资金。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专项用于促进创业就业工作。

二、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8.深入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征求就业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出台有利于促进就业并与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相衔接的财税、外贸、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发改、经信、财政、人社、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定期联络制度,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完善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影响的评估机制,将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城区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由有关部门优先解决户籍、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驻淄国有企业要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及时到同级就业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发布、用工招聘、办理就业登记等手续。

9.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以推动素质就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培训模式。制定实施淄博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使素质与岗位需求相一致。自2014年起,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初、中级技能免费培训。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将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10.积极促进就业公平。推进就业机会平等,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性别、民族、年龄、户籍、毕业院校类型等就业限制和歧视。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确保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用工人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以农民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法保障同工同酬权利。以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为重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增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及时调处各类劳动争议,坚决打击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违法超时加班、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

11.努力确保就业稳定。对列入市、区县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在实施“转、调、创”过程中,组织职工依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向社会输出失业人员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加强失业动态监测,科学分析研判,及时预警预报,对可能出现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中失业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将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岗位不流失。

三、全面提升创业就业服务能力

12.强化创业指导服务。结合创业助推“1+3”行动,依托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为每个有创业意愿并已创业培训合格的城乡劳动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创业场地、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注重创业导师、创业咨询师、创业培训师队伍建设,创业过程中有创业导师指导,多种形式全面跟进,为创业者排忧解惑。加大创业知识在高校毕业生中的普及,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13.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依托街道(镇)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2公里为半径、半小时为时限,着力打造“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数字化就业社区,尽快实现劳动者求职、岗位招聘等信息“一点登录、全市查询”。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培训,全面实现劳动保障协理员持证上岗,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及时、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14.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开展“充分就业区县”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落实就业援助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做到全员登记认定、全员免费服务、全员岗位提供、全员就业帮扶。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拓展岗位设置,发挥好托底安置作用。确保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就业困难群体基本实现就业。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支持,狠抓政策落实,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实现更多创业带动就业、更和谐就业。2014年至2018年,确保创业成功率年均增长5%以上;年培训城乡劳动者7万人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到85%以上;年度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分别稳定在7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到2018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9日

( 责编:zy )
  • 创业促就业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精神,为做好全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1.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自2014年至2018年,在留足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的基础上,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资金中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作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 2.提高创业补贴标准。为鼓励创业,降低创业风险,支持各类初创期自主创业小微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自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和创业登记的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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