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文件要求,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建设,提升基层就业服务能力,特制定《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分类分级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2025年4月17日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分类分级建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基层网点)建设,提升基层就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分类分级建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基层网点,是指由各级人社部门建设或与其他部门合作建设的,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一级,向社会公众、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就业创业服务站、就业之家、就业驿站、零工驿站等场所。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以党群服务机制为纽带,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打造基层就业服务堡垒。
第四条 坚持“理念重塑”。要顺应基层社会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设基层网点。要坚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深度融合,既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力量下沉基层网点,又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培育社会志愿组织,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就业服务。
第五条 坚持“系统重构”。以构建“15分钟”就业服务圈为目标,推动就业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形成覆盖城乡、均等可及的就业服务圈;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基层网点的特点和基础条件,坚持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结果导向,不断拉长长板、补齐短板、加固底板、打造特色。
第六条 坚持“数字赋能”。推动基层就业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全面推广“大数据+铁脚板”融合化服务模式,线上线下一体重塑就业公共服务流程。
第三章 建设规范
第七条 服务功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1.摸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服务需求,定期调查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需求。
2.为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就业扶持政策申领等经办服务。
3.及时发布就业法规政策、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招聘岗位、职业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培训等信息。
4.及时组织推荐辖区内重点群体参加招聘活动、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活动,面向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
第八条 服务资源保障。根据基层网点的服务功能及服务规模,对应匹配服务资源。
1.服务载体。按照低成本建设、务实化推进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设备,以“提升、置换、联营”等多种方式,灵活设置网点,包括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党群(便民)服务中心设置网点,与其他部门共建共营网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打造专业化网点。
2.服务人员。根据服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专兼职人员。鼓励内部资源共享,调剂使用人员;支持建立志愿者、劳务经纪人等队伍并发挥作用;倡导职业指导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家定期或非定期下沉基层开展服务;支持与社会资本合作,用市场化手段解决补充服务人员不足问题。
3.服务场地、设施。基于服务功能的需要,配备提供政策和信息宣传的设施设备;一般要求通过综合性服务窗口,开展就业经办业务;有条件的,可设置就业经办服务窗口,或独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空间。
4.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基层工作量和人员投入。加大部门间数据共享,构建“大数据+铁脚板”的线上线下结合工作模式,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5.经费保障。各地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基层网点的支持力度。对基层网点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第四章 分类分级建设
第九条 建设分类。兼顾基层网点属地行政层级和重点服务群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类型和就业需求,基层网点一般分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类。
乡镇(街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所属村(社区)统筹资源支持,做好业务指导。
各级人社部门与高校、工业园区、金融机构等合作共建的服务网点,可参照乡镇(街道)、社区服务网点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服务分级。综合考虑载体构建模式、人员配置、设备设施、经费支持等保障条件的差异,将基层网点的服务分为一至四级。
四级服务提供就业信息查询服务,开展就业政策、招聘岗位和培训等信息宣传服务。可概括为“能宣传”。
三级服务在四级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常规的就业服务业务,如办理就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补贴申请等业务,开展辖区劳动力资源摸排、重点就业群体信息摸排等工作。可概括为“能经办”。
二级服务在三级服务的基础上,为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一般性的就业支持和指导。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职业指导,推荐岗位信息、培训信息,进行需求匹配,组织培训报名,实施就业援助等。可概括为“能服务”。
一级服务在二级服务的基础上,利用就业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为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专业服务,能够针对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建议和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或创业扶持,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用人单位制订岗位说明书等。可概括为“服务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服务分级标准。
第五章 四级服务网点
第十一条 适用于地理位置比较偏远,就业服务需求量特别少,工作基础特别薄弱的基层网点。
第十二条 所有基层网点至少应提供四级服务。一般来说,部分村、个别基础条件薄弱的社区网点可提供四级服务。
第十三条 四级服务网点通过信息发布栏等方式,发布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可配备自助查询机。相关信息能够及时更新、发布。
第六章 三级服务网点
第十四条 适用于就业服务需求较少、工作基础较为一般的基层网点。
第十五条 所有乡镇(街道)网点至少应提供三级服务。部分村(社区)网点可提供三级服务。
第十六条 三级服务网点应设立综合性或专门经办服务窗口,配有必要经办人员,配备所需的电脑以及业务经办信息系统所需的配套设备。
第七章 二级服务网点
第十七条 适用于就业服务需求量较大、有较为集中的特色服务需求,就业服务工作有一定或较好基础的基层网点。
第十八条 大部分乡镇(街道)网点和条件较好的村(社区)网点可提供二级服务。
鼓励基层网点强化服务功能,提供部分延伸和特色服务内容,通过各种创新手段激发基层就业新动能,为居民就业创业和用人单位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九条 二级服务网点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空间,可与党群(便民)服务中心场地共建共享。设有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就业创业服务;党建引领作用发挥明显,必要时可统筹调配社区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开展服务或活动。配备一定的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工作经费,有就业创业服务事项及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载体,配备2—3名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与特色服务相匹配的设备,提供一定的常态化工作经费。
第八章 一级服务网点
第二十条 适用于就业服务需求有高标准、个性化就业服务需求要求,就业服务工作基础好和社会资源丰富的基层网点。
第二十一条 因地制宜,选择部分乡镇(街道)网点或条件较好的村(社区)网点,提供一级服务。
发挥一级服务网点典型示范、服务周边、带动周边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打造功能更加完善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载体,或设立面积更大、功能区布局更合理的独立就业创业服务空间,有条件的可利用社会资源共同设置就业创业服务空间;有2—3名专职工作人员,可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提供专业化服务;配备与专业服务相匹配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面试模拟设备、职业能力测评设备、创业能力测评设备、创业沙盘设备等;安排有专门的工作经费;有完整的服务事项及管理制度。
第九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合理布局、统筹推进辖区内基层网点建设。支持各地基于工作需要,拓展升级服务功能,提供更优质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网点的工作指导,明确信息发布、项目管理、绩效评估等配套措施,提供相应的服务资源保障。
第二十五条 引导各地基于服务功能和服务效果,动态确定基层网点的级别,推动城乡区域间服务标准衔接均等平衡。结合建设标准、工作特色、服务成效等,对基层网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加强宣传推广。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专兼职就业服务人员队伍能力建设。通过线上、线下参与岗前和持续培训,开展练兵比武,提升就业服务能力;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专项业务竞赛等形式选拔优秀工作者,发挥首席引领作用;鼓励专职人员参与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指导师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专家开展就业服务基层行、定期赴基层坐诊等服务,共同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志愿服务体系作用,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引导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基层就业服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主要为各地建设基层网点提供参考。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建设标准、明确工作内容、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基层网点服务质效,更好地满足服务对象就业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