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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2013.11.2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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