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暨2013年培训工作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精神,深入实施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全面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青海省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系列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际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培训、就业、创业各项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进一步加强就业能力、职业技能、自主创业培训,不断强化就业服务和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网络招聘等专项服务活动,加大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和帮扶力度,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实现我省2013年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87%以上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精神。各地要认真学习传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人社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3〕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暨2013年培训工作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培训就业工程安排部署会和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具体工作方案和培训方案,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二)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暨2013年培训工作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精神,扎实开展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作。各地要尽快组织力量登记入户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岗位需求和高校毕业生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班次、培训人数,落实就业资金和补贴政策,工作责任细化、落实到人。
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对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了解掌握工作进度,帮助解决实施专项培训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落实2013年培训工作计划。
(三)深入推进玉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试点工作。按照人社部等8部委《关于同意青海省玉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试点工作方案的函》(人社部函〔2013〕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玉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35号)的要求,玉树州人社局要进一步明确就业试点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加强与省厅的沟通衔接,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与玉树州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开展试点工作。省厅将进一步加强对玉树州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全力推进试点工作
(四)认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各地要扎实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人社部《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以及省政府督查室《督办通知》(青政督通〔2013〕第19号)精神,要切实做好对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接受上级督查准备。
(五)认真做好基层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和基层服务项目选聘工作。针对今年我省基层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规模大、数量多、条件宽、政策优惠的实际情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考务等工作,力争让更多的藏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同时,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达2013年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选聘计划,组织实施好选聘工作。
(六)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强化就业援助
1、开展实名登记。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各地对回到户籍地求职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户籍地基层平台主动联系;对未回户籍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并宣讲政策。
2、提供职业指导。各地要为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通过向高校毕业生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树立正确的求职就业观念;通过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通过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力。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职业指导效果。
3、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举办大型综合现场招聘会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双向选择平台。按照不同的专业需求,举行专项招聘活动,为特定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搭建求职平台,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网站和高校校园网举办网络招聘活动,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畅通网上求职通道,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4、开展校企对接活动。组织一批企业提供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从事的工作岗位到省内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同时,积极组织央企、国企与高校对接,为高校毕业生和企业提供一个双向选择的平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5、提供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一条龙”创业服务。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扶持。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建设,大力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
6、组织就业见习。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开展见习供需见面活动。规范见习管理,加强见习期间的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
7、开展重点群体就业援助活动。各地要重视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纯农牧户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大帮扶力度,提供 “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对残疾高校毕业生,要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临时性就业岗位,保障其基本生活有着落。
8、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各地各级公共就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9、加强劳动权益保护。各地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七)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专项工程系列宣传活动
1、从现在开始集中3个多月的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系列宣传活动。各地要因地制宜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宣传媒体,深入宣传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提高高校毕业生对我省就业政策的知晓度;深入挖掘、广泛报道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事迹,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重点介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培训工程任务目标,使专项培训工程家喻户晓、大中专毕业生人人皆知。
2、各地要深入挖掘赴基层就业、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自谋职业、在省外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事迹,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事迹巡回报告活动,营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激发主动就业创业的热情。
3、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宣传措施,通过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力争让每一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知晓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知晓专项培训工程并积极参与。大力宣传就业促进工作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扩大社会影响。结合本地实际,制作宣传画、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街道社区、各类招聘现场张贴和发放。积极应用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青年人喜爱的形式广泛宣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要提前搞好摸底调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督促和检查,密切关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首问负责制。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之间要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统一服务标准,让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服务。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精心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成效。
(三)开展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各地要对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其就业状况、接受就业服务情况、享受就业政策扶持情况,做好记录,并纳入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定期上传。有关操作性、技术性要求另行部署。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