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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3]322号)

2013.06.20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内中省直相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 21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吉林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2013年5月7日

吉林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原“吉林省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财政通过专项补助方式,对省内的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州)、县(市)的优秀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和人员工资等各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或挪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创业培训补助。对参加具备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的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者,每人按一千五百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对高校组织的高端创业人才及师资培训给予专项补助。对创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助。对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社会组织、企业创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中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补助。

  第七条 高校创业平台建设补助。选择省内部分具有较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基础的高校,对创业平台建设、创业培训能力建设、创业知识培训、创业竞赛、创业宣传、项目推介等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给予补助。

  第八条 各级政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和创业带动就业活动补助。对各级政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项目库、创业专家服务建设给予补助,以及各级政府开展的创业宣传、创业竞赛等创业带动就业活动给予专项补助。

  第九条 初创企业补贴。鼓励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创办企业带动就业。对各地上述人员创办符合初创条件的企业,即具备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以上,三十六个月以内,依法足额纳税,与职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及时为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初创企业。根据其吸纳就业人数,选择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对员工的职业培训。对有省级以上技术专利,以及社会福利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扶持。对当年已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列入享受初创企业补贴范围。各市(州)、县(市)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及中、省属各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每年的二月底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逾期不再受理。以后年度上报时间和程序,按此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对当地申报的项目逐一进行实地踏查和审核,确保上报的项目符合要求,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当地审核的项目,择优向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申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对各地各单位申报的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补助方式。对中省直单位,通过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省里根据每年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选择优秀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市县申报的项目,通过省评审合格项目的市县,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根据总的项目规模和资金需求情况,核定补助额度,由当地选择优秀项目予以支持,具体项目支持额度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省补助资金和当地财政安排的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额度自行确定,并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对于没有通过省评审合格项目的市县,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对中省直单位,由省财政通过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市(州)、县(市)项目,省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当地财政,再由当地财政通过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付给项目单位。资金拨付前,各项目单位要分别向同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方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执行进度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落实项目资金监管责任,确保专款专用,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对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对象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对属于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要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和目标,对项目执行的各环节要有明确的责任和保障措施,项目执行中项目管理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监控,完工后,项目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上报评价结果。省财政厅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做为安排各地以后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已发布的《关于印发〈吉林省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1]346号)和《吉林省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吉财社[2012]895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文件精神如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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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内中省直相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 21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吉林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2013年5月7日 吉林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原“吉林省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财政通过专项补助方式,对省内的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州)、县(市)的优秀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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