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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

2012.11.16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经济强省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皖发〔2012〕12号)精神,深入实施全民创业促进工程,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夯实创业服务基础,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9日

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经济强省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精神,全面实施全民创业促进工程,进一步规范全省创业服务指导工作,确保公共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推进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创业服务,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公共创业服务机构通过创业服务平台、创业专项活动、创业服务队伍、创业扶持政策等,为城乡各类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初始创办经济实体的创业者(以下简称创业人员)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社会化和个性化的服务。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创业服务工作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督查指导工作;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创业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评估。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创业服务工作计划、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创业服务工作经费、监督资金管理使用;市、县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创业服务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建立创业服务工作考核制度,将创业服务工作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负责落实创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管理创业培训、开发和推介创业项目、建设和管理创业指导专家队伍、提供创业服务、管理创业孵化基地、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工作。

  第七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建立专门服务平台或专门服务窗口,建立创业服务网站,根据创业人员的需求,开展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方案设计、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服务。

  第八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协同服务机制,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性服务机构加强合作,满足创业人员的不同需求,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第九条 把创业服务工作纳入街道(乡镇)、社区重要工作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创业服务机构或窗口,负责辖区创业人员的摸底调查、日常服务等工作,受理创业人员的创业服务申请,为创业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跟踪服务,逐步形成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第十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高校成立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学生创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场地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

  第三章 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包括企业经营应掌握的法律、金融等基本知识、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等。

  第十二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对创业人员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中有意参加创业基地实训的推荐其参加实训。

  第十三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根据创业人员的能力、意愿,推荐适合的创业项目;对创业人员自行选定的创业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帮助其降低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组织专家对创业人员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指导其制定最佳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积极协调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为有贷款需求的创业人员落实融资服务。

  第十六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利用各类资源开发或认定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场地支持和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服务,协调工商、税务、银行、城管、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落实优惠政策,使其尽快开业运营。

  第十八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全程跟踪扶持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创业人员创业过程中的服务需求;建立跟踪扶持记录台账,全程记录跟踪扶持和指导过程。

  第十九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指导创业人员自发成立创业者联谊协会,组织创业者开展联谊活动、经验交流,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章 创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创业项目资源库,是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以方便、快捷、联网和实现分类检索查询为功能定位,搭建创业人员与创业项目的对接平台。

  第二十一条 市级以上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创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成功者提供等途径广泛征集创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征集的创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本地区资源优势或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的带动就业的潜力;科技含量高、规模小、投资少、门槛低;具有较强可操作性、成熟性、市场前景看好的特许经营、连锁加盟项目,且加盟费不超过20万元;其它适合初次创业或能带动就业的创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组织专家对征集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发展前景等风险评估、论证,经过评估论证确认后,对外公布并录入创业项目资源库,对确认的创业项目可予以适当资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级创业项目库所存项目应保持在400个以上,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年度更新率10%左右。

  第二十五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通过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印制项目指南、组织创业项目成果展、开辟网站专版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信息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推介创业项目时,必须明确提示创业项目仅供参考,由创业人员自主选择、自主决定、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不得夸大宣传和做任何承诺。

  第五章 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是为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指导、评估创业项目等公益性服务,通过开展创业课题研究为政府创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的志愿组织。

  第二十八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托创业成功企业家、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相关人员,通过社会公开招募的形式成立创业服务专家团,按4:3:3比例组建,市级服务团成员在100人以上,县(市、区)在50人以上,市域范围内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专家选聘标准:身心健康,热爱公益事业;精通本部门、本行业政策;在创办、管理企业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能够服从专家团的活动安排。

  第三十条 专家团主要服务内容:推介、筛选创业项目;考察、评估经营场地;指导制定创业计划;指导开发市场;通过预约,为指导对象释疑解难;主持专题创业培训、创业主题讲座、创业者联谊活动;提供创业全程陪伴式服务;为企业成长提供跟踪指导;其它创业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专家团通过集中讲授和个别咨询、指导、策划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门诊式”服务、“会诊式”服务、“结对子” 服务、“上门”直接服务和“网上”远程服务等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创业服务机构为专家提供交通费和服务补贴。

  第三十二条 专家聘请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贡献专家可予延长聘期。专家志愿团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出。每年第一季度由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组织对专家统一考核,不称职人员予以解聘。专家成员人数不足时由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按照程序予以征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创业服务工作相关费用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 责编:hj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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