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107号)

2011.08.25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范围和管理权限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职业介绍、人才交流、人力资源派遣及劳务经纪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和经营性服务机构。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属地管理。具体管理权限为:

1、自治区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宁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冠有宁夏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境外公司(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2、各市、县(区)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营开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中冠有宁夏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3、外省区、中央驻宁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和境外公司(企业)在各市、县(区)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委托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及核发程序

(一)各类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或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互联网等媒体从事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的机构,都须办理国家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

(二)许可证的核发条件:

1、符合人力资源服务的基本业务范围:

(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发布、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发布;

(2)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3)人才招聘服务、人力资源政策咨询服务、人才和职业能力测评;

(4)人力资源推荐、劳务派遣、人事外包服务;

(5)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

(6)举办人才交流和就业招聘会;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2、有核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和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

(1)冠有宁夏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冠有地级市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3)冠有县(市、区)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4)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指导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按管理权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机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3)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从业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机构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5)机构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6)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及受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审核机关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发给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审核机关实地查看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情况,并出具审核报告。

4、审核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四)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其机构名称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或终止业务活动的,要及时变更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审验(年检)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每年对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和经营性服务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内容包括:机构服务情况,经营情况,机构人员、业务、场所变更情况,遵纪守法和照章纳税等情况。

(三)年检程序: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及相关资质证照等材料。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年检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经营服务场所。年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年检条件的,应当作出明确答复和相应处理。

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服务机构年检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布年检情况通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年检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2、年度内有违法、违章行为正在审查处理尚无结论的;

3、场所、设施、工作人员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变更后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4、年度内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5、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6、违反国家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及其他规定的。

四、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

(一)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专职工作人员要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

2、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原人事厅和原劳动保障厅核发的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劳务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人员,须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换)发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已取得的《职业指导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视同具有从业资格。

(三)未取得人力资源从业资格的人员,要通过国家相关职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五、关于人力资源招聘会的管理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二)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服务单位;

2、须具备相应规模招聘会的场所,并且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当地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审批和备案;

4、招聘会名称、内容、广告宣传要与举办单位的业务范围及服务性质相符合。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招聘会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虚假招聘和擅自举办招聘会的行为;对未经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安全检查和履行相关手续的招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坚决不予批准。

六、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会同工商、公安、建设、物价、监察等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予以核实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擅自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

2、服务项目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的;

3、没有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业务的;

4、没有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

七、关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一)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包括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加强对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和经营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指导、统一管理。

(二)公共服务机构要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经营性服务机构要遵循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律,突出服务特色,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人才和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

(三)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整合,使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逐步分开,对不具备条件暂不宜分开的公共服务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管理、职称评审和人才招聘等项目的收费情况,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 责编: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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