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以下简称《保障规定》)已于2011年3月25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秦光荣省长签署第166号省长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宣传、贯彻《保障规定》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规定》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保障规定》是目前全国第一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是我省规范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省政府高度重视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重要法律保证。《保障规定》的颁布实施,是省政府关注民生,向广大农民工在国际劳动节前献上的一份厚礼。《保障规定》以维护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转化为长期、稳定的法律制度安排,标志着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同时,《保障规定》的出台,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一起,为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保障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学习宣传《保障规定》作为当前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并及时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做好《保障规定》的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特别是建筑工程领域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非建设领域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用人单位以及广大农民工为重点,根据省厅统一印发的宣传提纲,全面、深入、准确地宣传《保障规定》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覆盖范围、基本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以及《保障规定》的创新亮点。省厅将今年的5月16日定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集中宣传咨询日,要求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筹划,提前安排,因地制宜地组织好这次集中宣传日活动。同时要根据统一印发的《保障规定宣传提纲》,采用标语横幅、手机短信、宣传漫画、墙报专栏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将具体规定转化成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形式,开展好政策咨询服务和政策解答等工作,将政策规定送到建设工地、施工企业、用人单位、街道社区以及农民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场所,引导农民工知悉自身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促使用人单位尽快熟悉并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确保集中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在深入广泛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社会保险法》普法培训工作和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积极会同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联等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地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加大对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扩大《保障规定》的覆盖广度和深度,使用人单位明确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自觉遵规守法,合法用工。
宣传报道工作要坚持正面宣传,重在政策解读,积极普及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贴近农民工的宣传方式,加大发现、培养、宣传用人单位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对于典型个案报道要严格把关,统一口径,防止发生负面效应。宣传报道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敏感问题及时向厅政策研究处报告。
三、认真做好《保障规定》的制度衔接和贯彻实施工作
为了确保《保障规定》在5月1日起在全省顺利实施,省厅正在根据《保障规定》的授权,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支付信用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当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际,及时组织清理与《保障规定》不一致、不适应、不相符的政策规定。一是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是借鉴外省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建设领域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从源头上规范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于5月1日前已经批准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保障规定》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在5月31日前缴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对原有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法制化,各州市不得继续实施与《保障规定》及配套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政策规定。对于5月1日前已经批准开工建设、但尚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履行进度和公平合理原则,共同确定应缴存的工资保证金额度,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补缴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三是《保障规定》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对5月1日前发生的违反《保障规定》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改正,对按时改正的,不再依照《保障规定》进行处罚;未按时改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5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持续违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保障规定》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在媒体、网站公布有关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协同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形成落实投诉举报受理查处的联动机制。同时,要在《保障规定》实施后,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开展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自查自纠活动,明确主动纠正的时限和不主动纠正的法律责任,有效维护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条件具备的地区要及时开通网上受理投诉举报业务,完善受理、查处、答复等具体工作制度。
四、切实加强学习贯彻《保障规定》的组织领导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贯彻《保障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三年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贯彻《保障规定》的制度效益。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召开全国劳动关系工作会议,向社会承诺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并拟于今年下半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专项行动”,届时,我省将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调研检查,对各地贯彻《保障规定》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加强指导。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贯彻全国劳动关系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三年基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建立健全由局长挂帅、分管副局长负责、相关职能处(科)室齐抓共管、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时限和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力争使本行政区域内今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总额、涉及人数、案件总量都有较大幅度下降,使我省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各州、市宣传、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报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