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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104号)

2011.08.11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以下简称《保障规定》)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31日,秦光荣省长签署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66号令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保障规定》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规范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省政府高度重视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重要法律保障。为做好《保障规定》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各地在宣传《保障规定》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贯彻落实《保障规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向厅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宣传提纲

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以下简称《保障规定》)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31日,秦光荣省长签署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

一、《保障规定》的立法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农民工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不仅是民生问题,还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农民工增收不仅要靠政策,靠自己创业,更要靠制度保障。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率先在全国制定具有立法性质的省级政府规章,就是实现两个同步增长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大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力度,我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屡清屡欠的现象在局部地区和部分行业仍然较为突出。从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的情况看,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中,农民工投诉被拖欠工资的案件,分别占总数的65.3%、62.3%、64.8%;涉及农民工人数分别达到7.9万、10.8万、10.01万,分别占被拖欠职工总数的89.8%、86.0%、85.6%;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分别为2.16亿元、2.49亿元、2.23亿元,分别占拖欠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6.1%、89.9%、75.3%。从拖欠领域看,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特别是建设领域尤其突出,2010年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总量、涉及人数、涉及金额分别占全部同类案件的86%、90%、91%。

从制度建设的层面看,对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事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我省自2005年以来制定的《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试行办法》、《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也有具体规定。但是,由于现行的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立法层级不够高,有些规定也不够具体,加之执行和监督还不够有力,使我省仍存在上述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预防和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制度建设,以政府立法形式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政府规章。这部规章的基本立法思路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外省市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总结我省实施现行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实践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部分具体化的规定。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

《保障规定》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真总结近年来全省各地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经验教训,借鉴天津、重庆、河北、成都等省市立法经验和有关制度建设经验研究起草的,省政府法制办将《保障规定》列入省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先后通过书面方式向16个州市政府征求意见,通过上网征求社会意见,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重大决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和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经全面审查和认真研究,与有关部门反复协商后,最终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秦光荣省长签署公布的。《保障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保障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保障规定》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规范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省政府高度重视和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重要法律保证。《保障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农民工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也是省政府向广大农民工在国际劳动节前献上的一份厚礼。《保障规定》以维护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战略转化为长期、稳定的法律制度安排,标志着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同时,《保障规定》的出台,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我省《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一起,为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障规定》的适用范围

《保障规定》将各类用人单位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编制内工勤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全部纳入适用范围,既突出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主题,又为其他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但针对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比较严重的实际,根据国务院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将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纳入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规定执行。这里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劳动用工行为,不包括上述单位中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编制内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使用农民工的,应当作为一般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这里的“其他劳动者”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招录、使用的非农民工人员。在具体执行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和解决该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其他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四、《保障规定》的主要内容

《保障规定》共25条,着力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三金五制”为核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有关制度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三金”制度

“三金”制度是《保障规定》的核心条款,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度体系的关键内容。具体是指: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制度,也是《保障规定》在制度创新方面的最大亮点。具体制度设计是:

(1)建设领域所有用人单位(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所在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工资准备金账户,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以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正常支付。

(2)为了强化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规范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行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将主要用于保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为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对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除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外,其正常支付工资所需要的资金由用人单位另行筹集。

(3)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落实到位,本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提交银行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预存证明。上述主管部门必须负责审查验收,对未提交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预存证明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达到三个目的:一是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不按月支付工资、在建设工程结束前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等问题;二是可以进一步强化建设领域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有力地促进我省解决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突出问题;三是可以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在接到农民工投诉举报后迅速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确定工资标准和拖欠数额等重要事实及相关证据,及时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国务院文件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设定的重要制度,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有效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保障。具体制度设计是: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开设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该帐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被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于建设领域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非建设领域发生过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

(2)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向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提供缴存凭证。未经审查验收的,以上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3)为了鼓励建设单位合法规范发包、分包,依法履行施工合同,本规定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面制定了奖励性规定,明确建设单位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第二年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免交。

(4)对于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本规定采取了事后保证的制度设计。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存入工资保证金。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

(5)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自存入工资保证金后1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交存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这一制度的实施,一是可以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拖欠或者克扣,经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时,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是可以强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觉履行施工合同法律责任的意识,促进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项目内各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监管,是《保障规定》对近年来国家和我省以及其他省区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3.应急周转金制度。这一制度是国务院文件提出的、并且已由各地政府建立、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及时处理和解决因拖欠工资引发的严重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要求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应急周转金,在发生因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或者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时,按照规定程序,紧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避免引发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同时明确,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主体仍然是用人单位,政府垫付农民工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应当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追偿。

(二)五项保障制度

为了配合工资准备金、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这“三金”制度的实施,《保障规定》还制定了实名管理、连带清偿、支付信用、部门联动、行政问责五项保障制度。具体是指:

1.实名管理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与所使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同时明确工资支付表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一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劳动监察机构在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时迅速查明真实情况,快速妥善处理。

2.连带清偿制度。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具体内容包括对所承包建设工程内各分包企业依法用工、工资准备金交存和补足、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并负责。同时明确,因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与转包、分包企业共同承担被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连带责任。这一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总承包企业的发包、分包行为,强化总承包企业对本工程项目内所有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也便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可以直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3.工资支付信用制度。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列入工资支付不诚信的“黑名单”,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这一制度可以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保障诚信建设,自觉遵守工资支付规定,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务工环境。

4.部门联动制度。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公安、监察机关及工会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电话、网站等信息,通过窗口、网上、电话等方式依法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这里明确的有权投诉举报的主体,不仅包括认为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资的农民工,也包括认为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资的其他劳动者,还包括发现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这一制度可以保障农民工在工资不能得到及时足额支付时,更多渠道地寻求有关部门的及时帮助,也可以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形成合力,高效配合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工资的问题。

5.行政问责制度。这一制度是对省政府制定的行政问责办法的援引和扩展,将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纳入了行政问责范围,是保证工资准备金、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有效地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被拖欠问题的重要保障。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手续、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由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制约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理开工许可、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不主动配合其他部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责任,有利于减少部门之间相互推萎的现象,形成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配合默契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管理体制和职责

为了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规定》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行由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对有关部门的基本职责划分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工资支付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履行施工许可、资质监管、招投标限制等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作为有关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审查验收本工程项目用人单位、建设单位交存工资准备金、工资保证金的凭证;司法行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这一制度,可以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形成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违反《保障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已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如,《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等,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规定仅对违反工资支付义务作出了援引性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行为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2.为了确保 “三金五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本规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其纠正违法状态。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预存或者不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二是增加其经济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逾期未改正的建设单位和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可以对其作出增加经济责任的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建设单位增存1%工程款、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增存1个月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期履行增存决定的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既保证了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和依法行政的强制力,又突出了本规定所规范的重点环节,有利于在实践中有效贯彻落实。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以下简称《保障规定》)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31日,秦光荣省长签署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66号令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保障规定》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规范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省政府高度重视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重要法律保障。为做好《保障规定》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各地在宣传《保障规定》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贯彻落实《保障规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向厅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宣传提纲 2011年3月25日,《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以下简称《保障规定》)经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