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2011.07.05

2008年7月,田某在徐州市某矿业公司上班时被冲床砸伤右手,入住某外科医院,当年12月出院。在田某要求该矿业公司支付工伤待遇时,矿业公司否认田某是本公司职工,田某遂于2009年4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中,田某提供的证据显示,矿业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2008年12月1日分两次付给田某医药费3000元。在付款收条上有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名,领款人是田某的母亲。同时,田某有多名矿业公司的证人提供证言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田某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逃避承担工伤保险赔偿的责任,竭力否认用工事实的存在。面对这种情况,仲裁机构与法院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劳动者受伤后参与救治等具体情况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上述案例中,仲裁委裁决田某与矿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矿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从外科医院病历记载情况及多名证人证言的角度分析,田某主张其在矿业公司上班时被冲床砸伤右手的真实性较大。虽然矿业公司在庭审中一再否认田某及证人王某、赵某等是其公司职工,但田某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矿业公司自己提供的记账凭证中亦有给付田某3000元医疗费的记录。综合分析,田某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力明显优于矿业公司,足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法院判决确认田某与矿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杨维松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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