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安(分)局、国资监管机构、总工会;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精神,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实际,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全市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专项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1月25至3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要对2010年1月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2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内的所有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此阶段,市人力社保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各区县(自治县)对当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防控有效、处置得力、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将予以表彰。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1月22日至2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要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做到每个部门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24小时全天候畅通,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加强领导,组建机构。为保证全市专项检查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市人力社保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联合成立了重庆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1)。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自治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加强部门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委、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交通、水利、工商、银监会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公开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
(五)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和办法。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六)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于2010年11月30 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于2010年12月25日前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于2011年1月22日前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2)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丁浩然,联系电话:63890365,传真:63890979,6389036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 庆 市 总 工 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