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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wzbgs@mohrss.gov.cn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670元/月调整为8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5元/小时调整为7.9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