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灾后恢复重建支持用人单位的综合保险政策。
1、受灾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缓缴综合社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持区(市)县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灾停产歇业认定证明,报经参保地的区(市)县综保经办机构审核和市综保中心核准,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缓缴综合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补缴。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综合社会保险待遇。对同一参保单位,每次审批的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灾后恢复重建支持劳动者的综合保险政策。
2、灾区用人单位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答:灾区用人单位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后,在享受失业补贴期间,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3、灾区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有哪些规定?
答: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灾非因工死亡的,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以死亡时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支付给死亡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抚恤金支付给死亡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直系亲属。
4、灾区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地震灾害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地震灾害中因工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工伤死亡待遇。
5、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地震伤员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地震伤员在紧急救治阶段结束出院后,因地震伤情需继续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综合社会保险的相关住院医疗费报销政策予以支付;其余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和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