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广东珠海: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2010.09.26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更好地了解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有关重点热点问题编制了以下政策问答。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意义和影响

答:《暂行办法》的出台具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的目标。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跟以前有什么不同?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资格条件不一样,以前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一般跟户籍挂钩,而《暂行办法》基本打破了户籍的壁垒,参保人凭参保缴费凭证就可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二是转移的资金量不一样,以前只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暂行办法》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将按照参保人各年度缴费工资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三是经办机构提供的管理服务不一样,以前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需要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相关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而《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离开原参保地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凭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全国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即可,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大大方便了参保人。

三、《暂行办法》实施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必须按照参保人各年度缴费工资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但有的参保人在原参保地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了12%,如果只转移12%会不会对他(她)的养老待遇有影响?还有的参保人在《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当时只转移个人账户,没有转移统筹基金,其养老保险待遇会不会也受到影响?

答:不会,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跟本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等因素挂钩,不跟统筹基金的转移量挂钩,因此统筹基金转移量的多少只会对转入地和转出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有影响,对个人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影响。

四、此次《暂行办法》停止了农民工退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只能“转”不能“退”对农民工有什么影响?

答:目前全国约有1.5亿农民工进城务工,珠海市有39万农民工参保,约占全市参保总人数的52%,许多人在多个城市转换就业,按照现行政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困难,导致大量农民工集中“退保”,直接损害了他们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没有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事实上通过一种政策上的强制来实现了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农民工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说,原来的退保虽然可以退掉个人缴费,但也“退掉”了自己一生的养老保障;现在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不仅“转”出了个人账户,也“转”出了统筹基金,更“转”来了自己一生的保障,但这个好政策要被广大农民工普遍接受,还需要通过广泛而有效的宣传解释。

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什么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如珠海为原参保地,可凭身份证即来即办);(2)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3)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函,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说明;(5)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函15日内办理各项手续;(6)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的关系和资金后15日内办结,并通知参保人。参保人可通过拨打12333或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zhldj.gov.cn查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进展情况。

在这里需要说明三点:第一,参保人离开原参保地跨省流动就业时才存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如果今后继续回原参保地就业并参保则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需要参保人提出申请,参保人可以在每次流动就业时逐次申请,也可以在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申请,一次性接续原所有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第三,参保人只需要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不需要参保人员在两地往返奔波。

六、参保人到我市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时具体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参保人从外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保的,可按规定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珠海市异地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两份;(3)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注:男性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住户人员,必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经批准调入的参保人,还需提供来珠海报到时,珠海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和复印件。

七、有的参保人在2010年1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在原参保地办理了转出手续,2010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才转移到珠海的,需重新办理转移吗?

答:不需要,这类情况按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如果属于2010年1月1日后才在外省原参保地办理转出手续的,即使是在2010年1月1日前开具了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也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转出,我市才予以接收,否则退回。

八、参保人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暂行办法》根据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地、或本地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确定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地:(1)参保人员最后参保地在户籍所在地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3)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4)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确保了养老待遇领取地的“唯一性”,同时也使得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浙江、广东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广东,那么就由广东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广东省。

九、参保人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跨省转移的参保人与本地参保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一致的。

十、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答:对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来说,他(她)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般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了新参保地是户籍所在地,或是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十一、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答: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十二、去年我们广东省出台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暂行办法》出台后,省内转移与跨省转移应如何衔接?

答:2008年底,我省出台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统筹区域转移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视同缴费账户基金,参保人在最后参保缴费地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金水平采取分段计算方式确定,养老金发放采取共同分担、省级调剂金补助的方式列支。省内转移办法与《暂行办法》在转移方式、待遇发放地、待遇计算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同,有差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组织对跨省转移和省内转移办法相互衔接进行研究,在省里没有出台新政策前,我市将继续按照现行政策办理,实行省内转移与跨省转移两套政策并行。

十三、我市参保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了解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有关政策,或咨询和办理有关手续?

答:参保人可以拨打我市统一的社会保障热线12333进行政策咨询,也可与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各办事处(见下表)联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事项: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香洲区紫荆路323号 2121925,2121977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斗门办事处 斗门区井岸镇江湾2路13号 5555634

市社保基金中心金湾办事处 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客都宾馆东2楼 7614325

如果参保人要想查询全国各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可以登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index.html后点击“社保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链接。

( 责编: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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