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企事业驻永有关单位:
为确保《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贯彻落实到位,进一步做好市本级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的推动作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经研究,现将《永州市市本级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永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永州市市本级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精神,做好市本级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有关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
1、个人贷款。凡持湖南省境内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在零、冷两区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城镇军队退役人员证件》、失地农民《失地证明》和返乡创业的农民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之一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在市本级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并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1、个人贷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一般最高为5万元,妇女创业贷款的额度可放大至最高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创业贷款,贷款人个人信用好,按时还款,所创办项目有广泛的市场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好,并安置了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就业的可给予贷款贴息,其贷款贴息额度视具体情况确定。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反担保措施及反担保人的范围。小额担保贷款采取两种方式放贷:第一种方式是由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放贷,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偿还。以下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可列入反担保人的范围:1、市本级公务员及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零、冷两区公务员或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实行垂直管理的在永中央、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经济效益较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无固定期限身份的员工,两年内将退休或已经退休人员不能作为反担保人。第二种方式是由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银行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项目进行考察评估,由承办银行授信放贷及贷款的回收,劳动保障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按相关政策给予贷款贴息。
四、反担保人的担保额度。根据反担保人的职务、经济收入及诚信度,以工资为反担保的,每人最高担保额度为10万元,以其他标的担保的,担保额度可适当提高。
五、贷款审批程序。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贷款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资格审查。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资格审查。
3、项目评审。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和项目评审,对项目提出意见,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书。
4、贴息申请。申请人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的需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申请人当场签名。
5、反担保审批。(1)由符合反担保条件的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收到相关资料后,对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反担保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当场签字。(2)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抵押、质押的形式进行担保贷款的,由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承办银行提交抵、质押物清单、相关证件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由银行审查、并做出授信贷款额度。
6、担保审核。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申请人身份资格、个人诚信记录、经营场所等进行调查,出具审核意见,经市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复审。
7、财政审核。市财政局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贴息意见。
8、银行核贷。借款申请人持市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出具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书,与反担保人同时到承办银行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凭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出具的担保书,与申请人和反担保人当面签署《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六、贷款贴息。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利息由承办银行按季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利息清单,经审核后,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承办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财政不贴息,由借款人按银行借贷约定的利率支付。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相关企业于1月份和7月份持银行利息计算清单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利息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七、数据统计。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的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制度化的基础数据统计管理制度,按规定格式分月统计汇总,每季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上报。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反担保人的信用状况纳入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为小额担保贷款诚信提供依据,防范贷款风险。
八、档案管理。为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健康稳定发展,及时调整完善政策、防范代偿风险,要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台账、贴息资金管理台账、基本财务管理台账和担保业务管理台账,为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制度完整,操作规范,管理有序的工作格局奠定基础。
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沟通信息,相互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探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健康发展。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承办银行组成,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工作会议,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则随时召开。
十、简化程序。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受理申贷项目后,相关工作人员主动、及时到现场考察评审,提出意见。就业服务机构、财政部门、贷款金融机构实行联合办公,定期对项目进行会审,项目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增强小额担保贷款的帮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