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扶贫办、财政局: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实施500万农民转移工程,加快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农民延伸覆盖,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就业创业,城镇和非农产业成为农民就业和增收的主要渠道。但是,与城镇相比,当前我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依然薄弱,就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有待提高,农民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比例明显偏低,难以适应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城乡统筹就业进程,更大力度地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江苏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建立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农民求职登记制度、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和农民创业服务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
建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为农民提供均等化就业服务,是推进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城乡一体、人本服务的工作理念,立足城镇现有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着眼农村实际和农民需求,坚持主动服务、平等服务、贴近服务、规范服务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就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努力促进农民充分就业、稳定就业、体面就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责任部门,明确序时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年底前所有市县全部出台操作细则。重点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巩固乡镇平台建设成果,加大村级平台建设力度,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实施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充分发挥各级农民就业创业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财政等职能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共同研究重大问题,形成推进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实施的工作合力。深入开展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宣传普及活动,广泛介绍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流程,努力营造党委政府重视、职能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关注、农民兄弟欢迎的良好氛围。
附件:1.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2.农民求职登记制度
3.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
4.农民创业服务制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一、就业登记
1.登记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现处于就业状态的农村劳动者。包括: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者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的;
(3)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
(4)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
(5)省辖市规定的其他登记对象。
2.登记机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3.登记流程。
(1)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录用之日起30天内到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①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附表1);
②职工录用花名册(附表2);
③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④用人单位与被录用农村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⑤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农村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天内到受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②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
③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④农村劳动者档案;
⑤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农村劳动者从事规模经营、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就业后30天内到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登记时所需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3)农村劳动者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的,参照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办理。
(4)家庭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到达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村级组织证明到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
(5)其它登记对象登记流程由省辖市确定。
二、失业登记
1.登记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现处于无业或者不充分就业状态的农村劳动者。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农村退役士兵;
(5)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
(6)无承包土地的;
(7)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8)省辖市规定的其他对象。
2.登记机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3.登记流程。
(1)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农村失业人员登记表》(附表3)。登记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③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④农村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⑤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
⑥无承包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凭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2)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失业农民”,并在相应栏目上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对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作为不充分就业,单独统计,《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不充分就业农民”。
符合农村困难家庭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可在失业登记时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公示、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核确认,认定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具体申报材料和审核认定程序按《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3)登记失业农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①已经进行就业登记的;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或境外的;
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⑥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⑦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联系的;
⑧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农民工暂住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⑨户籍发生跨省迁移的;
⑩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机构免费发放,打印生效,用于记载登记失业农村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失业登记情况、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政府推荐就业情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及年度检验情况。
2.《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省统一的编号制度。编号由两个识别码和本人身份证号码组成。第一个为地区识别码,用于区分登记地区,分别为A(南京)、B(无锡)、c(徐州)、D(常州)、E(苏州)、F(南通)、G(连云港)、H(淮安)、J(盐城)、K(扬州)、L(镇江)、M(泰州)、N(宿迁)。第二个为人员类别识别码,用于区分劳动者来源,分别为:本地城镇C,本地农村N,外地户籍人员W。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证号按城镇人员编排,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证号按农村人员编排。
3.《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登记,仅限本人使用。农民在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农民被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四、享受政策
1.用人单位或者就业农民凭就业登记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2.登记失业农民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项日,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农村困难家庭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优先援助和重点帮扶。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农民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服务。
附件2:
农民求职登记制度
一、登记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二、登记机构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三、登记流程
1.登记申请。进城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到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如实填写《农民求职登记表》(见附表4)。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求职意向、联系方式等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失业农民到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农村失业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视为同时进行了求职登记。
2.职业指导。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求职农民正确填写《农民求职登记表》或《农村失业人员登记表》,逐项核实登记农民个人及求职信息,介绍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登记农民理性求职,合理确定求职岗位和工资福利等待遇。
3.现场匹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对登记农民的求职意向和信息库中的招聘单位用工需求进行匹配。现场匹配成功的,工作人员开具职业介绍联系函,登记农民持联系函到用人单位或指定地点应聘。被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到登记机构为其办理录用手续;未被录用的,由登记农民将有用人单位签字的职业介绍联系函回执反馈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继续予以推荐。
现场匹配不成功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登记农民说明情况,将其求职信息录入信息库,一周内再次推荐岗位。
4.跟踪服务。农民求职登记信息有效期为七天。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其就业状况。登记农民七天内就业的,登记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录用手续,并注销求职登记信息;七天内未就业的,登记农民应当主动到登记机构进行咨询,接受职业指导,原登记信息延续生效七天;七天内未反馈信息的,视为推荐成功,注销其求职登记信息。
四、享受政策
登记求职农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包括免收门票费、个人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服务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档案托管费等)。
附件3:
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
一、援助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有望,现处于失业状态,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劳动者:
1.农村低保家庭;
2.农村贫困家庭;
3.农村零转移家庭。
二、援助机构
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三、援助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向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困难家庭登记表》(见表5)。未建立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向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申报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低保家庭劳动者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2)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3)农村零转移家庭劳动者提供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
(二)认定。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报农民身份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同时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7个工作目内将《农村困难家庭劳动力花名册》(见表6)及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
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中注明“农村困难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农民到受理其申请的乡镇(街道)或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查询认定结果,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援助。乡镇(街道)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上门走访农村困难家庭,了解家庭情况和劳动力的就业要求、培训愿望、个人技能、身体状况、就业去向等基本情况,为农村困难家庭每名劳动者量身制定就业援助方案,开展职业指导,发放就业政策宣传资料。援助方案包括失业原因分析、劳动者专长、援助内容、援助时间、援助部门、享受政策等。
乡镇(街道)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针对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特点,分别提供培训援助、岗位援助、政策援助。对缺乏就业技能的,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结业后推荐就业;对困难家庭中的大龄劳动者,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对有创业愿望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四)跟踪。乡镇(街道)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定期对已就业农村困难家庭进行回访,符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及时帮助落实政策;再次失业的,继续提供就业援助。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援助对象:
(1)实现就业的。包括: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者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的;③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④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3)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4)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6个月内与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无法取得联系的;
(5)省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享受政策
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其中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附件4:
农民创业服务制度
一、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包括:
1.返乡创业农民工;
2.就地创业和进城创业农民;
3.农村退役士兵;
4.省辖市规定的农村其他创业人员。
二、服务机构
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村级农民创业指导站,创业培训机构。
三、服务流程
1创业登记。
(1)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或者村级农民创业指导站,如实填写《农民创业服务登记表》(见附表7)。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和就业经历、创业培训意愿、创业意向等方面。
(2)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或者村级农民创业指导站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农民创业服务登记表》相关信息,发放农民创业服务宣传单,告知其可享受的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创业政策等事项。对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开班计划,让农村劳动者自愿报名、自主选择参加创业培训的时间、地点和班次。根据报名情况,编排培训计划,出具创业培训通知书。
2.创业培训。
(1)申请创业培训农民持县(市、区)、乡镇(街道)或者村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的创业培训通知书,根据本人培训意愿和当地确定的培训项目,到指定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工商知识、税务知识、政策法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创业案例分析等基础知识和创业见习、创业实训等操作技能。
(2)创业培训机构对每个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进行培训需求分析,开展创业培训动员(开班教育),举办创业意识课程培训,指导学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创业项目。对没有创业想法、不选择创业项目或者参加意识培训不合格的学员,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习。专家志愿团对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学员进行再次筛选,确定参加创业计划培训人员。学员接受创业计划课程培训,制定和修改《创业计划书》,创业培训教师初审完善《创业计划书轧
3.项目推介。
县级以上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邀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员、专家学者和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财政、银行等人员组建专家志愿团,建立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制度,面向社会各界征集各类独立经营、连锁经营、合伙经营、合作加盟等适合农民特点的创业项目,建立健全创业项目数据库。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活动,向有创业意愿和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推介创业项目。
4.开业指导
专家志愿团审核《创业计划书》并签署意见,创业农村劳动者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并实施《创业计划书》。各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协助创业农民办理事务代理、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咨询、融资服务、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等事项。县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每周固定时间召集工商、税务、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现场为创业农村劳动者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即时发放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详细说明原因,提供需要补充材料清单,缩短农民创业时间。
5.政策落实。
农村劳动者创业政策落实采取乡镇分别受理、县级集中办理方式。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向创业农民介绍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享受优惠政策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县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县级农民创业指导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原因。
6.后续跟踪。
各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对成功创业农村劳动者实行为期一年的后续跟踪服务,采取专家和创业农民“一对一”挂钩形式,及时了解开业和经营情况,协助解决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高农民初次创业成功率和开业后稳定经营率。
四、享受政策
创业农村劳动者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为农民进行创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以及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创办企业,投资开发经政府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建立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并结业的农民,免除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