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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抗旱救灾有关就业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4号)

2010.0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目前,云南、贵州、广西、重庆、四川等西南五省(市、区)正在遭受百年一遇的干旱灾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大批农村劳动者急需解决就业问题,灾区就业局势十分严峻。为全力支持灾区人民群众抗旱救灾,切实解决灾区劳动者就业问题,努力保持灾区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现就做好抗旱救灾有关就业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做好灾区就业工作

  (一)灾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受灾地区就业工作,及时掌握受灾地区就业形势特别是对农村劳动者的影响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帮助灾区劳动者解决就业困难,防止灾区劳动者就业不稳定和农村劳动者盲目外出流动,全力稳定受灾地区就业局势。

  (二)灾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部署,在受到干旱灾害影响的市(地、州)和县、乡镇,重点依托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了解当地农村劳动者生产、生活情况和就业状况,及时掌握当地农村劳动者需要转移就业的具体人数和就业需求。

  (三)受干旱灾害影响的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起来,根据当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需求,大力收集本地就业信息,采取专场招聘会、送岗位下乡等方式,帮助灾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同时,要结合抗旱救灾工作的需要,挖掘一批直接支持抗旱救灾的阶段性就业岗位,安排一批由于旱灾导致无收入但不准备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四)灾区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灾区农村劳动力劳务协作工作,建立"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支持协作关系,由未受灾地区主动向灾区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帮助受灾地区农村劳动者转移到本地区就业。

  (五)灾区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与主要劳动力输入地区联系,建立劳务对接合作关系,提供本地受灾地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并为开展劳务对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服务

  (六)各地特别是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主要劳动力输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积极开展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服务作为今年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紧急行动起来,结合本地区用工需求情况,组织开展灾区劳务对接活动,由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牵头,组织适合于灾区农村劳动者的有效岗位信息,分期分批直接提供给灾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为灾区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提供支持和帮助。

  (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用人单位新招聘的灾区农村劳动者组织一轮职业技能培训,对达到相应职业资格水平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新上岗的灾区劳动者尽早适应岗位要求,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

  (八)各地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灾区劳动者,对于吸纳灾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九)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抗旱救灾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帮助灾区劳动者解决就业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带着对灾区人民的深厚感情,加强组织领导,组织调动力量,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任务,认真抓好抓实。

  (十)请西南干旱灾区五省区市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抗旱救灾就业工作有关情况报我部就业促进司。我部将及时了解各地开展抗旱救灾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各地开展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联系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联系电话:(010)84208463,84201538

  电子信箱:dpes@mohrss.gov.cn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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