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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57号)

2010.03.29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企业的影响,帮助部分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和就业局势,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和作用,按照《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的现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2009年之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缓缴的企业,在2010年6月底前必须将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数缴纳,但不计算滞纳金。各地可按照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出台具体的缓缴办法。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考虑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分布极不均衡,为减轻企业负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设区的市,在留足3年正常发放的失业保险基金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所辖区域内统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一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允许统筹地区对已采取措施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中有关“4050”以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总额控制在2008年统筹地区基金征缴收入的50%之内。对于已实行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参照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出台具体文件规定。

  统筹地区必须以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正常发放为前提,基金结余不足一年正常支付的不执行以上政策。

  四、关于困难企业的界定。困难企业的界定须符合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规定和以下条件:1、企业经营管理规范,2006年-2007年两年没有亏损;2、连续三年按时足额缴费且截止2008年12月底没有欠费。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4、近三年年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占该企业参保总人数的10%以内。

  五、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参加,负责审核困难企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费缓缴事宜。

  (二)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组织召开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审核。在完成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向企业作出审核意见书告知企业审核结果。

  (三)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及各项补贴的选择。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选择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困难企业,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四)申请困难企业认定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材料所属时间主要为2008年度,具体要求见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1、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企业缴税凭证;

  4、银行的本企业征信情况证明;

  5、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7、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含群体性事件)情况、劳动仲裁案件情况。

  (五)困难企业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把贯彻好《通知》要求,切实落实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各地可根据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确保政策实施取得实效。

  附件: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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