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被迫离职,一定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2025.12.18
其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针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解除权。但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平衡保护,以达到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用人单位可持续发展。如果劳动者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给予用人单位改正自身违法行为的机会,很可能不会对劳动者产生实质上的损害后果。在非法定事由情况下,劳动者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其要求得到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尤某于2012年7月入职某运输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为尤某缴纳了2012年7月至2025年3月的社会保险。由于经济效益下滑,公司未及时发放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的工资。尤某工作至2025年3月13日,此后未再到岗,并于2025年3月1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工资及押金。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签收该通知书,于2025年3月23日退还尤某安全保证金、优质服务安全金共计12000元。尤某于2025年4月10日申请仲裁。经调解,公司已于2025年4月27日将欠付的2024年11月至2025至3月工资19633.45元支付某银行账户,但尤某仍坚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除非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而解除合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的情形。申请人工作至2025年3月13日,此后未再回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签收该通知书时间在申请人离职后,申请人未提供其离职前事先告知被申请人解除事由的证据。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虽具有实体事由,但缺乏提前告知的程序要件。其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针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解除权。但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平衡保护,以达到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用人单位可持续发展。如果劳动者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给予用人单位改正自身违法行为的机会,很可能不会对劳动者产生实质上的损害后果。在非法定事由情况下,劳动者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其要求得到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泗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陈翠

  • 劳动者
  • 用人单位
  • 经济
  • 补偿
  • 劳动合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