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先行试点。开展补充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既享受商业保险公司的工伤待遇补偿,又可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同时,工伤保险部门借助商业保险调查力量,有效防范虚假工伤、过度医疗等行为。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适用范围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对象。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工资福利补偿金、工伤事故住院医疗费补偿、职业病医疗费补助金等待遇。